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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 6)

“师傅,这个人可能不想出庭啊,怕打击报复。”

孟和平沉默了一下,“也可以理解吧。虽然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们可不可以让他录音或者书面材料,不出庭呢?”

“舒畅,你的法律怎么学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法律的规定,不象我们生活中有的方面,可以随意调整变通,你还记得那一条吗?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我们这个案子的证人,在确有困难这一条站不住脚啊!”

“舒畅想了一下,确有困难应该包括的几种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证人如不能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赵有亮都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舒畅沉默了。

“不是说还有一个人也看到了?是不是也可以去找一下?”

王春花却面露难色。

“怎么了?”

“另一个人是张顺子老婆,我和她有过节,她这种情况下,才不会愿意帮我呢!”

“有什么过节?”

“说起来都不好意思。有一次,我怀疑他和我老公有亲热行为,结果俩人骂得很凶,还打了一架。”

“哦。”舒畅不得不暗自叫苦,这应该叫情敌了吧,还会作证?

孟和平倒是在一旁说了声:“可以找找她,有时候,女人比男人更讲义气。”舒畅不得不佩服他的分析。

一路上,舒畅和孟和平就讨论起了这个证人的保护问题。因为舒畅这是第一次接触到刑事案件。孟和平对舒畅说:“证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比哪:㈠提供证言的权利。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等,但是,他们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很多的诉讼义务:㈠如实作证的义务。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但是,往往在案件中,证人常常感到势单力薄、孤独无助,这种感觉甚至会从诉讼开始之前一直延续到诉讼之后,而他单靠个人的力量却无能为力,尽管他对这一场诉讼起到了多么关键的作用。在证人保护问题上,因为立法的欠缺与疏漏,证人常常徘徊于法庭之外,就是否进入法庭作证、作证选择何种言词以至使自己不被任何一方追究等等问题绞尽脑汁,最后他选择了一个最简单的于他来讲也是最安全的自我保护办法,那就是不出庭作证。而正在进行的诉讼可能因此暂停下来,参加诉讼的双方乃至包括法官,都只能无可奈何。”

“那这样就会造成一些案子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啊!”舒畅不禁感慨了。自己不经历这个,还真不知这些的重要性。

“是啊。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根源,仍然是制度设计的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诉讼模式的转换,证人在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对正在不断深化的审判方式改革必将带来积极的影响。而证人通过自我感知的对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通过言词表达出来,也是极为重要的。

我个人认为如何保护证人就成为一个前沿性的问题。虽然我所接触的刑事案件,最终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并不多见,但是,证人在出庭前确实都会做激烈的思想斗争。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惟其如此,才可能让证人产生安全感,从而提高作证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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