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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2(8 / 11)

士及第名次,送各衙门观政,不许扰乱定例,以树私恩。(《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礼科给事中黄麟言:国家旧制,进士必办事于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然后从吏部选用。正欲其遍观政事,识达治体,以扩充其见闻。初非谓观礼、乐、钱、谷之政者,不必晓兵刑;观兵刑之政者,不必知礼、乐、钱、谷也。夫何近年进士因内外兼除,在刑部大理寺者,则干免?所司题称,谙晓刑名,专于本衙门任用。是不过徇用己私、曲顺人情,而不知其启奔竞之端,坏祖宗之成法也。夫刑部、大理寺官必欲拘原办事之进士于本衙门任用,然南京刑部大理寺之选,惟依常例,亦未闻其有用刑差错者也。乞命吏部今后进士,悉照甲第先后,以次取选各衙门,不得紊乱选法,假公道以树私恩。“)

宪宗将此题本交吏部处理,礼部尚书姚夔覆奏称:根据洪武、永乐年间的成例,进士观政半年,当时确实不分六部和三法司,随缺任用,但正统年间开始有了在三法司观政者例除本衙门之例。而进士们因此例,希望留在三法司得京职,而外放者因此有怨言。确有黄麟所说的情况。应该恢复洪武、永乐旧例。宪宗同意了这一建议。(《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三月丙辰:“诏下其章于吏部。尚书姚夔等覆奏以为:洪武、永乐间进士分拨诸司办事半年,吏部以次取选,不分六部、三法司,随缺任用,至正统间始有历刑问刑之例。顷岁,进士因内外选除不一,以故多乐于问刑历刑,得除京职,其授外任者遂生疑怨,诚有如麟所言者。宜仍旧例。从之。“

但这次恢复旧例在执行上显然出了问题。《万历野获编》卷11《选科道》:“成弘之间,进士避外官者,多营求三法司观政。久之名曰'理刑三年后堂官',以刑名精熟上闻,即授御史。即监生历事久者亦得之。盖此时拨各衙门观政,尚未限定常规,以故巧黠者能越次得之。然而必先授试职,或逾年再考不称,则又调别衙门,嗣后渐不然矣。“

从上述史料可见,至正统年,观政于三法司的进士,有了就地任用的成例。进士们为了得京职,奔竞之门已开。

到了万历之后,进士观政更是弊端尽显,一个很好的政策不仅成了“故事“,甚至成了某些人谋取小利的工具。

《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五年正月甲戌:“礼科都给事中邵庶等论:文体日卑,士习日竞,孟夏进录似为后期,廷试、观政俱成故事。不报。“

有些进士假借、利用观政身份,骗取驿传待遇。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庚子:“兵部条议邮规:……一、禁借衔,今后如有已授外任,犹借观政旧衔,发牌并传票借用夫马者,不许违例应付,以启幸途……“

《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六年十一月丁酉:“保定巡抚靳于中为畿南六郡驿递疲困请通行申饬……一、府县不许私遣部牌及观政牌,如遇此等,即便阻回,不准应付。“

到了天启朝,所谓进士观政更成虚文,完全丧失其本来意义。

《明熹宗实录》天启五年四月癸未:“兵科给事中陆文献疏言:进士观政各衙门三月,乃始选除。近科以来,观政仅参谒之虚文,不知所观何政?!为大臣者除卯簿画押而外,亦不可言何政当观而有所指示,有所省试也。无何而请假归里矣,无何而谒选之任矣。臣请自今伊始,观政令典宜实实举行者。曰询事考言,或进相质辩而得之,或退悉敷陈而得之,嘿察其品,曲尽其材,一一别识之,而密致之阁部。阁部再加咨讯,而登之选除。酌量于成例之中,转移于选法之内,将使博雅者就馆职,心计者主钱谷,文理者典仪章,谋断者司兵务,明辨者折刑名,精敏者督工作,丰采才猷可以率属励俗剸繁理剧者任州守,及各郡岩邑之推知。其间或才有余而凌厉过当,德有余而强干不足者,器使之,令得各见所长。傥更有大识,力大风节,能排大难、决大疑,扶植大纲常者,另储以待破格不次擢用。如蒙正之夹袋、允文之才馆,陶铸而简任之。庶几,皇上崇重养成之意不为具文,而祖宗责实求才之典可收成效矣。上曰:'观政进士,部堂不时省试考核,选法仍照旧额行。'“

《明史·顾允成传》:“南京太仆卿沈思孝上言:'二三年来,今日以建言防人,明日以越职加人罪,且移牒诸司约禁,而进士观政者,复令堂官钳束之。夫禁其作奸犯科可也,而反禁其谠言直谏;教其砥行立节可也,而反教以缄默取容。此风一开,流弊何极。谏官避祸希宠不言矣,庶官又不当言;大臣持禄养交不言矣,小臣又不许言。万一权奸擅朝,倾危宗社,陛下安从闻之。臣历稽先朝故事,练网、邹智、孙磐、张璁并以书生建言,示闻以为罪,独奈何锢允成等耶?'“

明代选法不可谓不精,不可谓不密,然“岁久法玩“,这种政体没有随机应变的功能,好政策无法好执行,最终不仅沦为虚文,甚至成了败坏国家、侵蚀百姓的蠹政。

《明季北略》记载了李闯部曲对明代选官制度的一段评论,发人深省──

《明季北略》卷23《宋献策与李岩议明朝取士之弊》:“献策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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