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向民间筹措,甚至是民间自己办。但明和清有个区别,清时虽然给地方的存留很少,但地方事务里最重要的一项,地方治安和镇压匪患等事,却是由朝廷所养的绿营来负责,而明朝在这方面做得很不足,分戎制度比清朝粗略太多,地方也没享受到这方面的好处。儿4一条鞭法之后,明朝地方州县公共治务渐渐败坏,那就是地方财政越见艰难的缘故,当然,前明朝廷也没见多大好处,因为正税定额太低,即便一条鞭猛抽,也还是满足不了当时国政的需要,毕竟明朝所处的周边环境和世界格局,已经远非汉唐局势。由此推及,雍正时搞的“火耗归公。”大家也该能看得出来,这个政策的本质正是中央将地方的杂派收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