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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依法维权(2 / 3)

有办法。

(5),2008年10月28日,“纪”到省人事厅仲裁处申请仲裁,该处舒处长告诉“纪”,依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应回三国市人事局申请仲裁。随后舒处长给三国市人事局熊股长打了电话,告诉熊股长,像“纪”这样的案子,我在全省人事干部培训会议上讲过,依照有关法律受理,并建议熊股长关注此案。

(6),2008年11月5日,“纪”到三国市人事局找熊股长,要求立案仲裁,并说省人事厅舒处长给你打过电话,“纪”的诉求是合法的。熊股长还是那句老话,我们领导不同意受理。

(7),2008年1月20日,“纪”向三国市人民法院申诉,法院以没有仲裁为由拒绝立案。

(8),2008年11月21日,“纪”再次到三国市上级人事局申请仲裁。该市人事局编制办赵科长告知“纪”,可依法向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9),2008年11月26日,“纪”依法向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该办但主任以时间过去太久,受理后怕领导批评为由拒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十五条(六)对此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但是没有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10),2008年11月26日下午,“纪”到三国市人民政府****局****,****局负责人同意受理,建议“纪”找市领导签字,这样会迅速立案。

(11),2008年12月2日,“纪”找到三国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该常务副市长在****申请书上签字,“请****局调查”。

(12),2008年12月2日,三国市****局立案,将案子依法转交三国市教育局调查解决。

(13),2009年2月17日,三国市教育局做出****回复,维持原处理意见。回复的标题是《关于纪宏大同志申请劳动仲裁问题的回复》。

(14),2009年2月17日,对三国市教育局的****回复表示不服,“纪”申请****复查。

(15),2009年3月5日,三国市****局经常务副市长签字,“立案复查”。按《****条例》规定,结案期限应为2009年4曰10日。

(16),2009年4月9日,经三国市****局多次督促,三国市教育局出具“档案在多次搬家中遗失”的伪证。

(17),2009年5月4日,“纪”到省****局****,****局姜处长看过材料后,将材料存放在档案柜里,建议“纪”回三国市****局申请处理,姜处长还当“纪”的面给三国市****局打电话,要求他们依法办事。

(18),2009年6月24日,三国市****局电话联系“纪”,告知教育局同意解决,并说由常务副市长出面协调处理。

(19),2009年7月1日下午三点,三国市常务副市长、三国市教育局局长、三国市****局局长等共同协商,提出了处理意见。三国市教育局为“纪”一次性交清“两保”,60岁后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地点,常务副市长办公室)。

(20),2009年7月1日下午5点,三国市****局负责人口头告知“纪”这一处理意见,“纪”当面表示不能接受。该负责人表示再与相关负责人协商。

(21),2009年7月28日,三国市****局局长告知“纪”,如不同意处理意见,他们将会做出另外的处理意见。

(22),2009年8月12日,三国市****局在****复查超过期限120多天后,居然出具“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三国市****局践踏《****条例》。

(23),2009年8月20日,“纪”再次到国家****局****,国家****局书面告知“纪”,案件将依法转到省****局。

(24),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在时任********过问下,三国市****局于2010年6月30日,以《纪宏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为题,向“市政府并方市长”作了书面汇报。

(25),2010年6月30日,三国市****局下达文件,提出“比照在职公办老师参保标准,为纪办理养老保险”。据此,应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复查意见给予****人书面答复。时至今日,三国市市政府****局仍未对****人给予书面答复。“纪”多次向三国市****局提出申请,要求三国市****局对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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