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造传统农业的措施,但是从民国初年的时代背景和张謇所提出的垦荒政策来说,已带有一定的现代化意义。中国的历史进入到民国初年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商业的发展,一方面是人均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粮食及各种农副产品愈益不能满足人民生活和工业原材料和出口贸易的需要,于是增加农产品产量便更加成为工商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这在张謇的关于发展农业多种经营的主张中已有所谈及,也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增加农产品产量的途径,除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之外,另一种重要途径无疑就是扩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要扩大种植面积,则唯有开垦荒地。同时,张謇所提出的鼓励开垦荒地的政策、措施和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在鼓励垦荒政策带动下而出现的农垦公司,则具有资本主义大农业的经营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广站作用。
张謇对开垦荒地之事向来非常重视,早在清末时他自己就创办了通海垦牧公司,从事于盐碱地的开垦事业。出任农商总长后,他力图把开垦荒地的事业推向全国,竭力主张开放国有荒地供人民开垦,热情支持地方政府的垦荒事业。他指出:“窃惟国家富力之消长,恒以物产之衰旺为枢机。居今日而欲救贫,道莫要于垦荒,而尤以先行整理官荒,为入手时一定不移之办法。吾国幅员辽阔,国有荒地甚多,……如克逐加清理,一律招人领垦,则非特地无旷土,目前可消纳游民,而将来垦熟升科,并足增国家收入。”[19]尤其重视东北和西北边疆地区的垦荒事业,认为开垦边荒,除了具有开垦一般荒地所具有的意义外,还具有移民实边,保卫国土的特殊意义。对于开垦黑龙江荒地,他指出:“黑龙江荒地廖漠,沿边尤甚。俄日两国殖民渐盛,收天产之利,蚀主国之权。而我国之人反罕有至其地者。邻人乘虚而入,主人以待之,久之将为彼族所盘踞,危险滋甚。”[20]对于开垦蒙古荒地,他认为有如此5大利益:“尽除前清理藩院所施于蒙一切之苛例,予所欲而去其所恶,借以联络蒙情,使不诱于外物,一利也;边内外贫苦人民得享垦地之利,以殖生计,二利也;地辟民聚则边自实,不致召空穴来风之痼,三利也;因蒙汉之垦务,于水利区划等事,政府稍扶助之,使易成立,而亦可稍其费以增岁入,四利也;我政府助其经营,使蒙人知感,足以收共和统一之真际表示以对外,五利也。”并要求袁世凯明令宣布:“破除旧例,别布新规,为蒙民之保障,使受开放之益,而无攘夺之患。”[21]竭力主张通过开垦边荒,实现移民实边的边防战略。
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自清朝前中期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开始实行以官方屯垦为主的全面垦荒政策,但尚缺少统一的办法,弊端丛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民国政府曾于1912年9月30日公布《农政纲要》31条,但其中直接有关垦荒的条文只有4条,亦比较简略,只是提出了“移民东北、西北,开辟官荒”,“提倡国民移垦”的原则。[22]直至张謇出任农商总长后,为了进一步开辟地利,鼓励承垦,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垦荒办法,他指出:“窃以各省国有荒地,亟宜招人承垦,以辟地利。惟查此项荒地,向无一定办法。今民国肇建,凡关于土地事宜,俱应厘定规条,俾资遵守。”[23]随即在考察调查全国荒地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垦荒条例,即1914年3月颁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29条,[24]接着又于7月和11月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18条、《边荒承垦条例》24条。[25]这些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鼓励垦荒的政策和办法,较之以往的垦荒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很大的进步,并表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是界定了可垦荒地的范围。根据这些条例规定:国有荒地种类为: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的土地,包括江河湖海涂滩地、草地或树林地,以及卤斥地、砂碛地等。边荒范围为:直隶边墙外,奉天东北边界,吉林边界,黑龙江、山西边墙外,陕西边墙外,甘肃边墙外,新疆、广西、川滇边界。这些荒地的种类和范围显然是那些尚无利用和人烟稀少地区的荒地,开垦这些荒地,不仅将变废地为良地,增加耕地面积,而且将带动人口稠密地区的人民向人口稀少地区迁徙,既可收移民实边之效,又可使人口区域分布趋向合理化。
二是明确了承垦者的资格和责任。凡有中华民国国籍者,无论其为个人、为法人、为团体,均可依法承垦。一旦承垦以后,承垦者必须作出开垦的计划,如需要明确陈报:一切关于堤岸沟渠规划建设之概要;经营农业之主要事项,或种谷或畜牧或种树;开垦经营的若干事项;预拟建闸、堤渠、疆里工程及竣垦年限。在无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的相关年限完成开垦计划;必须每年向主管官署报告开垦进度;必须在第一年内从事实际开垦;不得擅自继承和转移承垦权。否则全部或部分撤销其承垦权和没收承垦保证金。其用意显然在于预防弄虚作假,提高开垦的实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