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时所用的床是固定在房间中央的操作台。出于手术安全的需要,这种操作台一般是锁死而无法推动的。在断电和漆黑的情况下,医生无法解锁并推动手术台和患者一同撤离。即便能背起患者,手术中所用的墙壁供氧设备、管道和呼吸维持系统也无法一同背走。
另外使徐先生愤怒的是,"当事医生的逻辑也匪夷所思:专业医护人员都觉得自己不能解决止血、维持呼吸的问题,于是离开现场找’消防人员来救人’,消防人员有救人的相关医学知识吗?"笔者对这段话感到到哭笑不得:当时患者的危险无法通过转移来排除,此时不寻求消防人员的帮助尽快灭火,难道还有更好的应对吗?在此想向徐先生请教:换做是您,面对无法搬动、无法脱离呼吸机的的患者,您会怎么做?
参加过急救训练的朋友们可能知道,在灾难现场,面对一个亟需医疗处置的患者,施救者第一要做的事情并不是上前进行心肺复苏,而是首先评估环境的风险,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救援。在这次事件里,手术室失火的责任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观念亟需加强,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更应有演练成熟的应对方案,但是"医生涉嫌故意杀人"的指控不在此列。
作为新闻报导或评论者,应该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再落笔;作为法律工作者,更不应在缺乏常识时就轻易抛出"涉嫌故意杀人"的悚人言论。有"缝肛门"事件在前,笔者在此呼吁各位:脆弱的医患关系再也经不起这种无知的伤害了。------------苏小小
这篇博客直接被千万遍转载,甚至一度登上了榜单,不当是因为好,更因为背后叶南飞直接就发了一条评论,好,一个字直接就让苏小小火了起来,而此刻苏小小这个闪联的名字也是数星星般的闪亮,,
而在后面只要是有良心的人都发了评论,而网民是这样说的: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医护遗弃病人致死,已经涉嫌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但有些犯罪是"没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的犯罪"。
医护将病人全身麻醉,病人连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没有,医护当然有义务把他带离火场。另外,教科书所举的典型例子正是:当班医护拒绝抢救病人,因为医护的职务就是救人,反过来说,送到医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系于他们的职务行为上。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为",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对于像医务人员这样身负"救死扶伤"特殊职业使命的人,也拥有完全类似于普通人一样的紧急避险权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对此,刑法21条实际上早有明确的补充条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也就是说,在履职过程中、面对病人,作为依法"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医务人员其实是无权适用紧急避险条款的。相反,面对险情,医务人员不仅不能一味自避风险,并且应当迎险而上,首先急救患者的生命安全。更何况,6名医务人员、1名病人,且"手术室的火并不大",救险的难度其实并不算大。
不难想象,面对危难,如果医生也可以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那么,我们的基本社会秩序将会面临一种怎样的颠覆、混乱局面--同样为了避险而自保性命,警察也可以拒绝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消防人员可以拒绝救火、防汛人员可以拒绝防洪……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人只要选择了特定职业,就意味着他在职责范围内同时选择了放弃相应的紧急避险权利。因此,对于6名遗弃手术病人、只顾自身逃命的医务人员,我们不仅要给予道德伦理上的谴责,而且要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直至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实上6名医护人员,"这6人中,真正与病人同处一室的其实只有4人,另外一名护士和一名麻醉师当时正在进行手术信息的录入"。该宣传负责人表示"整个过程非常短暂,这中间到底发生过哪些事情,只能等官方的调查结果出来才能弄清楚"。
而这刻黑客们直接黑进了医院的录像,密码直接被木马了,视频上显示:手术室隔壁房间里刚有烟雾冒出来,就有一名护士出去查看,"她用灭火器灭掉部分明火,但大量浓烟却同时产生。她不得不去手术区域内的办公室打电话求援"。火灾发生不久,手术室便发生了停电。因此之后出去呼救的两名麻醉师和一名护士曾试图寻找电筒和灭火器,但烟雾太大让他们不得不撤离,直到最后两名医生在手术无法进行后出门查看,发现事态已经无法控制,"在医生出来寻求帮助的过程中遇到了消防队员,表示希望一起进去把病人抬出来。但出于安全因素,消防战士劝阻了他们的"。医院的保安表示"火灾发生后,护士和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