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一个农民儿子七十年坚守信念良知> 第138章 花甲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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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花甲之年(2 / 2)

产技术和资料生产的各总成尔后组装的,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依证据15、17证实被告开封中州公司生产出联合收割机后低价出售;依证据18证实有153台联合收割机被积压;依证据第19条证实自1996年以来有新产品开发研制费1768880。19元,工装模具费365841。19元,宣传广告费180000元,并主张上述费用均应由二被告承担。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至5不能证明4L-140型小麦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属原告专用,该技术也不属原告的商业秘密;证据6只能证明是原告内部的自我约束;证据7反映了被告开封中州公司具备生产4L-140型联合收割机的能力;证据10证实二被告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生产图纸由开封中州公司提供,不存在被告东光挤压机厂将原告的生产技术卖给开封中州公司的事实;认为证据9、11、12、13、14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购买的联合收割机是根据自己的技术生产的,不存在剽窃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证据16则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检测标的物及图纸是否属实不清楚,不予认可;对证据15中收据及证据17,认为不能证实被告开封中州公司低价销售,证据15的收据款额未包含税收,且原告三张销售收据价格也不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对证据18认为原告已在2001年7月31日将153台收割机抵顶了贷款150万元,其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存在产品积压及销售利润损失的事实,而且二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是在此后,原告以153台收割机主张损失不能成立;对证据19、20认为原告依此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二被告并未构成侵权。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二被告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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