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富,大量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保。对于广大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就是职工之家,国有企业遭到人为的破坏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这么说来,最盼望和最拥护《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就是底层的普通职工了。不难想象,国有企业一个贪官污吏独裁**、失职渎职、贪污腐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千上万工人下岗失业,下场是多么的悲惨?
从这个事例上完全证实,保护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完全是保护公共财产,间接地保护了大量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某些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与公法完全隔离起来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谬绝伦!当然,保护极少数人的财产和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财产,虽然同为保护私有财产,根本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国有资产流失平均每年高达1万亿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就是说,在现在这个时候全国有几千万职工下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只能寄希望于保护下一代职工的合法权益了。
二则,国有资产来源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杨某,在其写作发表的“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文,一开头就歪曲新中国的物权法制史和全民所有制的来源,继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形而上学论调,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权诞生的全民所有制完全是靠“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自己没有一点资本金和创造力似的。再者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他们的财产来源是依靠掠夺、鲸吞、贪污、剥削和压榨人民血汗得来的,本来就不合理合法,本来就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与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么不妥的呢?
关于新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来源,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板块。
一是,来源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及日本投降之后,按照联合国要求名义上由国共两党联合政府接管全国各地的伪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由**占据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礼。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中国大陆之前,国民党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和国有资产、税收来源等,仅仅限于半个中国。随着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的节节败退,国民党政府所能统治、控制、支配的地盘大幅度缩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岛屿上当山大王、流寇为止。
从这方面来看,新中国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来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据地八路军、新四军自收自支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多年来积累的资产,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内部资产,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部分是没收国民党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资产,这是次要的来源。之所以说其是次要的来源,是因为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而滥发货币,导致国统区、沦陷区的经济大萧条,国民党的各地政府实质上已经彻底破产,所欠下的很多债务却由**的人民新政权来承担起来了。
比如说,国民党逃到台湾去的才200万人,留在大陆的公职人员和退役军人等有几千万人,他们的就业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揽起来了。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大陆普遍实行免费教育、免费就业、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各项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国民党的党政军后裔们全由新中国的人民政府负担起来了。连国民党所有的战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释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养起来。
抗日战争接近尾声时,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赶走了盘踞在东北的日军势力。苏联撤出东北,将大量武器装备交给了新组建的东北人民解放军(联军),而且从朝鲜运来200多个车皮的武器弹药来支援解放军。在苏联人民政府和朝鲜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解放军打赢了第一个大战役—辽沈战役。东北解放后,解放军接管了全东北,没收了日本政府在东北的全部资产,随后很快在东北每省建立起了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解放后最早一批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民党统治时期和统治的地区,在两次国共合作时期还是比较好的。其中在孙中山时期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实行了“平地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和“没收侵华帝国主义的财产”等项进步政策,这是最好的两党合作时期。
蒋介石集团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完全抛弃了新三民主义,公开破坏国共合作,围剿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及其红军、红色赤卫队和农会组织成员,大肆搜捕屠杀**人,实行白色恐怖与法西斯统治。国民党头目汪精卫叫嚣“宁可错杀三千,决不放过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