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的条文进入物权法。
现实情势下,旷日持久声势浩大而违法乱纪的改制改革运动,对于那些无法无天持权抢劫的食利者阶层最为有利,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点,处于非常松懈的状态之中。本来,国有资产保护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出现漏洞和空白点。本来,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就应当先有法律规定然后再进行改制的,结果在这场改制运动中几乎没什么游戏规则,竟然在喊口号、发文件、拍脑袋、拍马屁过程中轰轰烈烈地开始起来了。
本来,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应当是以重点保护为主、以一般保护为辅的公私兼顾的一体化保护法,完全应当在物权法中理直气壮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并且可以增加100多个条款,应当理直气壮地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有资产和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却在这场物权法大讨论过程中搁浅了。其结果是,造成了物权法资源的大浪费和巨大的机会损失、精神损失,造成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法不配套,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罪犯更加有恃无恐,更加胆大包天。
2005年10月份,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财产,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说13万亿元。市场派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寻租的规模是每年高达5万亿人民币。更有甚者,全国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多达20多万亿元是一笔糊涂账,很多没有列入地方财政收入账目,也没有按照30%的比例上交中央财政,有的进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抓捕的贪官污吏越来越多,职务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数额通常以亿数计,不是以万数计。有的贪官污吏边腐边升,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买卖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制,出资数百万、数千万元买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当。坊间很多人戏说审计署与李金华是推着石头上坡的“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殊不知,全国的纪检、监察、检察和反贪部门及其负责人都是“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
外界很多人并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课题太大的“国有资产保护法”草案讨论几年之后难产了,代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此可见,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问题,不仅仅在制定物权法产生争议,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时同样产生争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法共77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国有资产的专门法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是:内容不够充实,条目太少;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厘清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国有企业是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的范围、界限不清;没有显示出国有企业(经营**业单位)的双重性职责,即没有于一般流通领域中体现企业法人所有权身份即相当于民事主体身份,没有于对内关系中为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即公事主体身份;保护国有资产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很有可能将重点、特殊保护国有资产当成“一般保护”。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应当分为重点、特殊和“一般保护”两个部分的,笼统的一般性保护是不切实际的。
就是说,《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曾经都遇到过经验不足和技术瓶颈的一些疑难问题。之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产生的争议没有《物权法》那么热烈,是因为前者是纯正的公法,后者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难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然后再制定《物权法》,立法难度和工作量会减少很多,这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时期,社会各界对于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很高,而且思想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促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之后几乎是无悬念地制定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官僚阶层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使得全社会的良心人个个怵目惊心,危机感和寻求法律保护感普遍增强。
欣喜之余,我们发现行政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与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部专业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权法。《物权法》上国有资产保护,分为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两个部分,分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与意定的、有弹性的物权关系两个基本点,分为公事式与民事式两种表现形式,对口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种类型,也不仅仅限于企业那一个板块的国有资产保护。总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是单一性的法律,综合性程度不足,难以弥补《物权法》应当有的空白点,两部法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实上,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严重滞后,政策代替法律规定和左右摇摆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和无良商人一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