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出现一些公法的内容,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往事不堪回首。为什么民法(典)草案中出现那样很低级很低级的错误?为什么条款数相当于几百年前西方民法典的一半?为什么名称上和条款数目上与七八十年前的旧民法(典)那样东施效颦?为什么中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约相当于一百年前德国物权法的一半?为什么物权法定稿时不增条款反减条款?为什么无视民事关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真是咄咄怪事!
解铃还需系铃人。谁有社会责任感,谁就来回答这些问题吧。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无需回答,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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