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法、附则、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这也是原来民法典立法规划不周到所造成的被动局面,也是将被动变主动的结果。
从这些新增的法律中不难看出,其中的纯私法是少见的,主要是纯公法和公私兼顾型民法。日本法学界开始时也是死板的,后来就灵活多了。同时反映了历史进步了,民法典也要与时俱进。那些陈旧的民法和私法理论很多不适应新时代的客观规律与现实需要,不抛弃它们就严重阻碍法制的文明与进步!
关于民法典的编制,到底是条款多好,还是条款少好?毫无疑问,当然是条款多好。条款多,意味着民法中不留下或少留下漏洞,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肯定要强化一些,质量上基本能够保证,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依法办事和解决争议容易些。条款少,意味着民法中会留下较多的漏洞,法律理论与应用上缺点多发,当事人依法办事和解决争议往往无法可依。
每个民法专家在这个世界里摸爬滚打,都知道民事关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法律漏洞越多,乱套和乱来的越多,发生争议和没完没了的起诉上诉的也增多,到头来总是恶性循环。大量浪费法律资源非常可惜,对于法制社会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当今的法制文明社会中,需要尽量减少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尽量将这些非成文法上升至成文法。相信全国绝大多数人是同意这样干的,只有那些别有用心的侵权人才不同意这样干。
关于民法典的编撰,闭门造车和急于求成都是要不得的。有的民法学家几年前讲至少应当等待9年,笔者看从现在起至少应当等待15年。
目前看来,全国处于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权关系大动荡的时候,至少需要十几年时间才能缓和下来。鲁迅先生说过,写不出的东西不要硬写。那种只顾速度、数量不顾效益、质量的作法,需要下定决心改掉。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民法典这种东西是可有可无的。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典,只有普通法,并不影响他们立法与执法。应当看到,民法中一些单行法也很管用,修改起来也较容易。然而,一些民法并入民法典后,势必要排除其他的一些民法,固定条款数目后修改起来也相当麻烦。类似于法国民法典,200年来修改了100多次,整部民法典跟百衲衣一样的非常难看。
全世界有很多人反对“法典化”,不是没有道理。现在也只能是“两害之中取其轻”,尽量减少一些负面影响和消除一些弊病。
新中国已经制定了不少单行法,这些法律基本上够用了。更加重要的是,大家应当下功夫维护、修正、普及和执行好这些现成的法律,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重大问题。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如何看待“公法加入民法(物权法)”问题?这本来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也属于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在某些专家学者来说,却成了大问题,说明了在物权法理学界怪事太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争鸣问题,而是政治立场问题。要说犯错误,这种错误实在是太低级趣味了。全世界哪一个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没有公法的内容?
什么改革开放,能够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改革”掉吗?记住吧: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还是消灭不了的。西方国家的法律一律不保护公有制吗?不要以为某些西方国家在物权法中没有公法的内容,就可以断定中国物权法的公法内容为“大逆不道”。倘若现在他们才开始制定物权法,肯定会把公有制加入进去。
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民法,物权主体与客体不全面就是“半边法”,会产生很多法律漏洞的。至于公法型民法、私法型民法和公私兼顾型民法,当然需要细分。不要笼统地以为所有的民法都是“私法”。况且,民法中的公法和公法中的公法,其基本原理、应用范围和运行机制、法律效力也是有一定差别的。中国的经济法中,很多是公私兼顾型或者半公法半私法型法律,民法中当然也有一些,几十年来实施得很好。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