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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6 / 9)

不是那么简单的。物权法如此作出简单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于物权法立法思想和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

有的专家喜欢说“物权法是民法,那些公法的内容就由行政法来规定吧”。有这种想法的人,同样是对于物权法立法思想和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物权法式公法与行政法式公法的法学原理与运行机制都不一样,肯定不能被其他公法所替代的了。

物权法在确认和保护财产权方面有独到之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来源如何,在什么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中生效,以及标的物在什么情势下能够善意取得,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适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等,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基本功能特征。物权法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所有的行政法词汇加起来也没有这么多,说明了法律内容是非常丰富多彩的。

物权法通过之前,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呼吁尽快制订“国有资产保护法”。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后没有见到这种法律,只见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将物权法跟这种法律一对照,便知道两种法律的风格确实是不一样。前者的主要对象是不动产和物权关系,法律要件以半强制性见长,登记生效主义为确认和保护物权的切入点;后者的主要对象是动产和财产权关系,法律要件以强制性见长,政府干预主义与企业自主权成为自身矛盾的焦点。就是说,行政法中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来解决的,但物权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过于简略,形成了空白点。

所有的国有企业,既是公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现在两种法律的规定都不够全面,问题就出来了。对于民事关系,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对于公事关系,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规则是“疑罪从无”。对照这两个通行的规则,每出现一个法律漏洞就失去一份效力,肯定会给无良的人钻空子。

回顾最近的2014年,山西省官场发生大地震和雪崩式倒坍,许多亿万富豪也随着纷纷落马。究竟其原因之一,是该省长期以来实行了煤矿资源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和厚黑化,官商勾结破坏国有煤炭企业,合伙侵吞国有资产。现行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存在漏洞,本来物权法可以填补这些漏洞的,可惜由于对当前形势的误判,没有堵塞这种漏洞。矿藏资源方面的立法、执法问题很多,比如,稀土资源比黄金资源更加珍贵,为什么我国长期以来把这种宝贵的财产以水白菜的价钱出口外国?

物权法仅仅规定矿藏归国家所有,只是在确认物权上进行规定,在保护和限制物权上却没有规定。这种抽象、简略立法的办法,当然会使绝大多数人非常失望。本来物权法应当是“有容乃大”的包容性、开发性民法,却成了相对保守性民法,该放开的、该推进的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推进。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于物权**能定位和当前形势的误判,这种负面影响需要很多年才能肃清。

五则,发生了民法典编制和总体规划上的误判。

因物权立法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局部性、分支性问题,因民法典编制规划上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全局性、系统性问题。制订物权法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同样地,制订民法典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也很多。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相对保守,没有完全放开搞活,“公法与私法论”源于民法典编制规划上的误判。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已经累计颁布实施了200多部法律、10000多部法规和规章,其中公法占多数,民法占少数。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公法是一摊子,民法是一摊子,分工细而明确。问题在于,对于立法形势和民法典立法规划上的误判,夹杂着公法与民法、民法与私法等方面的误判,导致公法与民法人为隔离化的局面,导致“民法典”规划条款和物权法条款少得非常可怜。

2002年12月有关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9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这是一种非常保守性的立法规划,不符合新中国新时代的客观要求,根本不符合中国当前和今后的国情。

这种规划有几个硬伤。

一是法律名称照搬照抄旧中国的名称。

旧中国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民法典,称之为“中华民国民法”。事过70年后,新中国北京政府拟定的民法典名称,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旧中国犯名称上错误,新中国也跟着继续犯这种最低级的错误。

实体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专用名词,表示一组民法,不是单行的民法,有着特殊的意义,不是能够随便乱改动的。实体的“民法”只能表示单行法,与“表示一组民法”相对立,例如新中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实体上的单行法。

中国有着成千上万个著名的民法专家,竟然连“民法典”和“民法”两个名词也搞不清楚,竟然还在总体立法规划上摆谱。这让14亿人情何以堪?这让广大的草根学者、布衣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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