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社会最有公信力的组织,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管,也不能什么事情都不管,反正作好本职本份工作就是了。
所谓法律,包括自律、共律和他律,而公律、民律与私律是各有千秋的。以正确的理念和全新的视角对待物权法这种法律,重新梳理各种法律关系,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就可以从物权法中悟出许多道理,解决许多争议性的问题。
全社会每个人都可以看作是物权人,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很有可能是物权人,而很多物权人很有可能不是经济人,毕竟物权关系与经济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物权法规定了公共所有制和公共所有权等等方面的内容,导致有的专家学者质疑物权法违反市场经济(自由经济规则)。这是一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说法。殊不知,西方每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崇尚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他们也制订了不动产征收征用法、赎买法、经济或实物补偿法,这种法律既是对公的,也是对私的,也不是纯粹的公法。
中国物权法第42条“征收”和第44条“征用”,本质上不是市场经济范畴,而是计划经济范畴,政府干预主义拔头筹。这主要是保护被征收人、被征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是用于平衡公私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大举措。遗憾的是,物权法中没有对于关键词“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法律瘕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的论点是“市场经济决定论”和“物权法不介入公法”。本来物权法可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却踢皮球踢到“将来由行政法来具体规定”。法律漏洞一出现,全国各地的违法征地、野蛮拆迁活动非常猖獗,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就遭殃,就活受罪。
本来物权法是个套装的法律,现在有很多内容不成套了。本来物权法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法律资源,结果被浪费掉60%以上。什么公法与私法的争论,什么姓资姓社的争论,什么市场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的争论等等,徒耗费十几年时间,很多现成的法律资源在争论不休中白白的浪费掉了!
四则,发生了对于当前和今后形势的误判。
许多专家学者也知道物权法确实不简单,这第一次立法起码应当管用几十年。然而,如何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让内容更加饱满充实一些,竟然成了一个大问题。客观上法学界无休止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决策者的决心。主观上对于当前和今后形势产生了一些误判,不敢大胆的注入大量的公法的内容,一些条款相当的抽象与简略,使得很多人看过几遍也不知道其中的主题思想和具体意义是什么。
纵观近三十年来,经济界也发生过“国进民退”的事件,然而“国退民进”还是占上风。某些贪官污吏与无良学者、贪心不足者结成铁三角的同盟关系,他们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体和著书立说,鼓噪西方式的民主、人权、物权和自由化,历数公有制的种种“罪过”,企图把公共财产蚕食鲸吞干净,跟前苏联东欧那样的搞“颜色革命”,然后以“合法”的形式来永久性地掩盖其大量的非法所得。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家伙,对当前形势进行了误判,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很聪明,结果是一个个成了阶下囚,或白送了卿卿性命。
历史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中国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团结一致,战胜了无数的艰难险阻,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关键在于,每个人都要坚定信念,不要为当前的那点困难吓倒,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近几十年来,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方面都出现了大问题,尤以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最为严重,这都是事实。中央高层带领全国人民依法治国,重拳打击违法侵权分子和贪污腐化的官员,新账老账一起清算,老虎苍蝇一起打,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是刚柔相济、循循善诱式的教育人,正好与行政法雷霆万钧、斩钉截铁式的管治人遥相呼应,以“双法”形式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总比“单法”形式效果好,法律的联合效力、执行效力和完全效力方面会有很大的拓展。物权法当然包括政治物权法、经济物权法在内,当然应当在考量微观物权法的同时考量宏观物权法。
想当年,有的专家认为,既然市场经济体制已成定局,就不好在物权法中规定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了。也有的专家认为,保护国有资产是由行政法规定的,不属于物权法规定范围之内。在这种思维定势之下,物权法就抽掉了这方面的重要内容,使得大多数物权法爱好者感到非常的失望和沮丧。这也相当于长坏人的志气,灭自己的威风。
以国家法人所有权而论,可以分为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多个品种;分为对内的和对外的所有权,分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所有权以及各种信托所有权;隶属于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类所有权,具体功能与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等都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在物权法都没有充分反映出来。其实,从所有制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