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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3 / 4)

较小,仍然是相对自由的中级担保物权。区分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的一般质权、权利质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留置权,需要有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立场观点,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地步。

1、成文法系

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见诸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除了《物权法》称之为系统物权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统称为系统财产权法。实际情势是,财产权法体现在具有金钱价值的狭义物权法;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的广义物权法。系统物权法的概念,远远大于系统财产权法的概念。但是,讲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讲物权法晦涩难懂。所有这些,在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形成各自的成文法特色。

第一系统: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俗称行政法系、行政经济法系。主要集中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拥有少量的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

第二系统: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俗称民商法系。主要集中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大多数不动产、少数动产和派生性财产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拥有少量的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第三系统:技术物权法系,科学物权法系。这两个体系的系统物权法成分,大多数集中于成文法中,少数存在于非成文法中。

2、非成文法系

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是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的配套工程,一般会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偶尔利用到它们。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的强制性因素很浓厚,基本上不与非成文法系挂钩;部分的担保物权法系规律性因素较浓厚,也不容易与非成文法系挂钩。普通物权法系是最自由的一类物权法系,所涉及到的物权项目特别多而杂,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基本上集中在这一板块之中。

第一系统:习惯物权法系。此处的习惯,系指交易习惯,对于小额度交易、无关紧要交易、顺其自然交易和无需签订合同之类的交易等,不一定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定来实行。日常生活和一般消费领域,城乡居民到农贸市场购买食品、肉食品和蔬菜等,到小商店购买小型日用消费品等,不一定要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均适用于即时交付之类的习惯物权法。

第二系统:道德物权法。此处的道德,系指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等。道德物权法,一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一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风俗习惯、道德风尚物权法中。

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明文规定,有些还没有规定到。一般而论,很多民事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道德物权法却往往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甚至于有些是纯粹不计较权利、光计较履行义务的。如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睦邻友好、团结互助、尊老爱幼、义务劳动、救死扶伤等等,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义务付出性质的,主要依靠当事人平时一点一滴的道德修养。

法律法规不是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要明文规定的,有些是不便于明文规定的,故非成文法之道德物权法一直是代代相传,而且做出了一些土标准、土办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来制订的法律并不多,主要依靠儒家、法家、释家、道家等几大教宗来感化国民,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别具一格。这就是道德物权法的奇妙之处。

第三系统:自然物权法。此处的自然,系指因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的自然属性而形成的物权法,影响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小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大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中。

某些自然物容易**变质、自然消亡或者灭失,这是非法律所为、非人力所为的客观存在,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大家一致公认自然物权法,尊重自然物的客观规律。

某些天然物是无形物、不可称量物或者不可控制物,物权人不一定要享有财产权,只需要享有其他物权或者人身权即可。物权法“相邻关系”章节中,已经涉及到部分的清洁卫生权、通风权、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方面的天然物物权,但仍然是留有余地的法律规定,还要依靠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进行微调。

某些人造物也有使用寿命,使用期届满后,自然而然地消灭了原有的物权法,进而产生了自然物权法。还有些人造物也是一次性消费物,消费完毕后就归于自然物权法。法律法规不一定要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第四系统:逻辑物权法。此处的逻辑,基本类型是真假物权、真假系统物权法,以及真假法律要件、真假事实要件和真假权利义务等,对于物权当事人和法官至关重要。

形式逻辑物权法,是基本推理物权法,这里面很深奥,许多大学生也觉得很生疏。白马非马论,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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