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物权。(21)若干项权能物权。(22)模糊权能物权。(23)成长物权。(24)裂变物权。(25)衰亡物权。(26)法定数理物权。(27)约定数理物权。(28)准物权。
10、普通的特色物权
(1)专属所有权。(2)专有所有权。(3)专控所有权。(4)制度信托所有权。(5)专属用益物权。(6)专有用益物权。(7)专控用益物权。(8)准特色物权。
11、普通的偏物权
(1)善意占有权,临时性或暂时性、不确定性准占有权。(2)善意取得权,临时性或者暂时性准取得权。(3)特定的物上保护请求权。(4)其他临时性或暂时性、不确定性准物权。
12、人身与财产的混合普通物权
(1)通行权。(2)通风权。(3)引水权、截水权、蓄水权、堵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屋檐滴水权。(4)采光权,日照权。(5)管线安装铺设权。(6)土地或者不动产利用权。(7)施工与物件安全权。(8)禁止固体、液体、气体、噪声、光辐射、电磁波、放射线和其他不可称量污染物排放权。(9)其他的便利权和清洁卫生管理权。
13.其他普通物权
(1)其他排他权。(2)其他优先权。(3)其他公示权。(4)其他处世权。(5)其他普通追及权。(6)其他永远追及权。(7)其他物上请求权。(8)其他物上限制权。
14、配套的普通物权
(1)物上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物上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准返还原物请求权。
(2)物权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特别优先权的请求权。特别物权优于一般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优于债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
(4)登记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不动产或者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对待,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物权争议时应当在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5)交付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动产物权变更的效力在于交付生效,应当区分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方面的类型。发生物权争议时应当在争议的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6)合同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一般而论,合同生效预示着债权生效,是否能够实现物权生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推定。只有物权和债权同时生效,才是合同的完全生效。
对于动产,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而未得到货物,只能是物权变更的半生效。
对于不动产,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得到了房屋钥匙而未登记,也算物权前变更生效,但不能进行后变更生效。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没有得到房屋钥匙也未登记,只能是债权生效,难以说明物权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物上代位权。实现物权,实现物权保护请求权,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一物与其他物代替,一物权与其他权利代替,或者以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和定金、违约金代替,可以构成物上代位权,解决各种各样的物权纠纷。
(8)格式化物权。所有法定的普通物权,所有法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只要是格式化物权就不得随意变更,只能由法律变更。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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