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是长期性、持续性甚至于是永久性的。
物权法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和法律平台,不能不开发利用,也不能胡乱的、过度的开发利用。对于来自各个领域、各个阶层人士的利益诉求,不能完全拒绝,也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口应承。法律答应什么,否决什么,搁置什么,里面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有许多文章需要写作。在谨慎谨慎再谨慎、认真认真再认真的情势下,蹉跎了岁月,却保证了质量。
二来,与本法的深奥科学和本职工作大有关系。
物权法,是以物为原点、以物权为圆点、以物权关系为方程式的财产权法,法律风格是与任何法律都是不相同的。通过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近及远等办法,将数以千计的物权节点连接起来,将数以百计的物权关系展示出来,将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串联起来,形成星罗棋布式物权方格,爆炸式迭起数以千计的物权法概念,法律的深奥程度几乎是深不可测。
对于立法者而言,首先面临着的考验,就是如何在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是了解物权法知识,以及如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再就是需要正确面对各种焦点难点问题和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
物权法的源头是5000年前的古代罗马法,这种法律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青睐,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取舍与侧重点,且关于所有权等概念还有一些偏差。如何根据本国国情制订科学、合理的物权法,这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也是必须坚守的科学问题。
物权法的本职工作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某些物权是需要法定的,某些物权是需要意定的,某些物权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影响。总之需要全国一盘棋、全法一般棋,需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需要占用大量时间来进行研究、保证质量,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写急就章。这就在于考量立法者的智慧与毅力,
对于立法机关和首长们而言,每年面临多达10部的立法任务,还要对于一些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补充、修正甚至于废止,无暇专注于一部物权法的讨论、修改和制订,这样一来就会拖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三来,对于是否制订物权法争议很大。
物权法在规划、立项和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一直是争议很大。不仅仅在对于如何立法、确定具体内容问题上争议很大,而且对于是否应当制订物权法问题上争议也很大。
原来,1993年,立法机关根据立法规划草图和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先行采取制订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统一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首先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顺利地得以通过与颁布实施。
在《合同法》基础上,《物权法》的起草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民法研究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起草、讨论过程中,发生两次影响很大的理论争议,差一点把《物权法》湮灭在口水仗之中。
一大争议: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
正当《物权法草案》已经达成并且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理由是,《法国民法典》对于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并对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随即进行了强烈的回应和反批评。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法律立法走向,且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和物权关系。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