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用土地与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等等。
(2)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国家划拨建设用地与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二元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二元化,有偿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与无偿分配的四荒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承包土地与个人承包土地二元化,法定与意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变更二元化,以及矿产资源国有化与矿藏开采自由化等等。
除了海域、河流资源国有化以外,耕地、草地、林地、滩涂、荒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全部是土地二元化,有单重的、双重的、多重的土地二元化。有的是土地二元化中又套出土地二元化。还有集体公有制与集体共有制二元化等等。地权关系之复杂化程度是令人十分惊诧、十分吃惊的。
另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有从旧社会传承过来的,有从地主手上夺取过来的,有无偿分配的,有象征性有偿取得的,有议价取得、高价取得的,有人民公社式的宅基地,有改革开放式的宅基地,还有拆迁移民的宅基地,新农村建设后的宅基地,城中村整体拆迁后被剥夺的宅基地等等。城市集体、个人的宅基地收归国有后,农村个人宅基地仍然“归集体所有”等等。
中国内陆地区地权关系复杂化,决定了房权关系的复杂化。
商品房、福利房、解困房、公寓房、房改房、自建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中外合资房和外资房等等,至少有十多种房屋类型。以及商居两用房,以及公有房、共有房、私有房,以及军产房与非军产房;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象征性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可进入一级市场流通的房屋,不可进入一级市场流通的房屋,不可进入一级市场流通但可以出租和不能出租的房屋;可以登记的房屋,不可以登记的房屋,从来没有登记过的房屋等等,应有尽有。
以公寓房论,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团体所有的、外国人所有的和混合所有制所有的、混合所有权所有的,公益性的与非公益性的、有偿使用的与无偿使用的、商品房式的与非商品房式的、商住两用的与纯住房式的,什么类型的都有。
以集资房论,国有土地上的集资房、集体土地上的集资房、私人宅基地上的集资房、甚至军产地上的集资房,以及单位的集资房与个人的集资房样样都有,有偿农村土地上的集资房与无偿使用土地上的集资房、有偿建设用地上的集资房与无偿划拨建设用地上的集资房、违章建筑的集资房与产权不清的集资房等等,样样都有,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显示,全国土地分为3大总类、15大中类,168个小类。倘若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土地作用权二元化和土地利用权二元化都乘上去,将各种房屋的类型都乘上去,再将旧所有制与新所有制的都乘上去,再将中国大陆两岸的都乘上去,到底是几百种、几千种或者是几万种类型呢?
曾记得,2005年至2007年,笔者非常冒昧地向有关立法机构反复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必须首先修改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议题,后来编撰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与物权实务》计有版面字数50万字。建议从宪法到物权法草案共10余部法律修正起,而真正得到响应的则是寥寥无几。
八二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非常保守性的规定,自从那时起中国不动产权源关系、权属关系之复杂化种子,就深深植入各种法律和彻底影响到各种不动产生活之中。而且,八二宪法颁布时,对于所有权的概念是狭义的,仅仅定义为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占有权”。八四民法通则却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零七物权法也沿用这种广义所有权的定义。
八二宪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是铁板一块、积重难返了。政治家们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稳定、再稳定,至于法理问题、物权矛盾问题和不动产登记问题等则不予考虑。
法理学家们**理,也不见得完全一致。就大陆法系而言,对于所有权的权能众说纷纭,有一项权能的、二项权能的、三项权能的、四项权能的,还有模糊权能的。还有支配说、管领说、控制说、统治说的,以及其他各种学说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现行的农村集体性质,有说是公有制的,有说是共有制的,还有说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对于现行的城镇集体性质,有说是公有制的,有说是股份制的,还有说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
也许很多人并不知晓,物权法的各种法理是平整的、透明的和相对恒定的,各种极其复杂的物权现象与物权关系,完全可以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依据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准确而精确的解构。
政治法与经济法取决于政治家、经济学家的立场、观点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