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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6-2(3 / 4)

多时候仍然需要借助于“牵连关系”理论来进行留置权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推定。

问题在于,无论是牵连关系或者非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各有各的适用对象与存在价值。现实情况是留置权种类繁多,有的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有的适用于“牵连关系”;有的适用于“牵连关系”的一元论判断,有的适用于“牵连关系”的二元论判断。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分别处理。

归结到一点,就是各种不同形态的留置权“各取所需”。

(二)企业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关系、同一普通物权法关系与同一债权法关系。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实际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普通债权法锁关系引起的留置债权法锁关系。这种留置债权法锁关系,不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问题。

(三)企业留置权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指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与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之间有关联,视为同一法锁关系。

同一法锁关系,不以普通合同产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为限,诸如企业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也包括在内。在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作用下,普通法锁关系优于普通合同关系,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不必向企业债务人返还或者交付其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动产,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即使是同样的债权标的额,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附带了优先受偿权或者独家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整合与优化了法锁效力,与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显然有巨大的优势。

但是,没有成立企业留置权前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也不能成就成立企业留置权后的留置担保债权法锁关系,故可视之为同一法锁关系。

(四)企业留置权拓展式法律关系

拓展式法律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也是兼容性的法律关系。企业债权人可以按照同一法律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也可以按照扩权的法律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后一种法律关系可以保证企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效率更高。

譬如,企业留置权不仅仅可以在企业债务人方面的动产上成立,而且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第三人的动产上成立。第三人与第三人的动产,与企业债权人并无法律关系,经过牵连关系可以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新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拓展式法律关系。

又如,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但是,经过当事人协商,企业债务人以自己另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来交换并替换了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成立企业留置权时是利用其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来成立的。企业债务人自己另外的动产或者其他人的动产,与企业债权并无法律关系,这是通过另外的方式,经过牵连关系可以建立法律关系。新建立的法律关系,就是拓展式法律关系。

(五)企业留置权拓展式法锁关系

拓展式法锁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锁关系,也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企业债权人可以按照同一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以温和形式实现债权,也可以按照扩权的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以炎热形式实现债权。后一种法锁关系可以保证企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债权工作效率更高,但对于企业债务人的压力更大。

企业债权确定后,为了拓展清偿债权的途径,可以设计多种清偿债权的办法。关键在于,由普通债权法锁关系升级至企业留置债权法锁关系,可以设计多种方案,运用统筹法进行优选:

1、企业债权人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动产销路不畅,今后会影响到清偿债权,企业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债务人更换其动产并重新留置。事成以后,由同一法锁关系变更为拓展式法锁关系。

2、企业债权人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动产有销路,但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企业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债务人增加其动产并加以留置。事成以后,由同一法锁关系增强为拓展式法锁关系。

3、经营企业债务人认为加工企业债权人利用其所占有控制的企业债务人的半成品动产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清偿债权确实不合适,提出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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