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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1-2-1(2 / 3)

至少应当在质权合同上载明,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对于质权人构成违约的事实以及对质权造成侵害的,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加大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和对于所出质权利的控制力。因为这样的质权很特别,在质权合同中和实际执行中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连工商局都是大力支持的。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性质是严重的,不但要承担很大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处行政罚款。

2、有关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不能单独进行,只能是合并进行。因为不能商誉与商号是不能单独出质权、单独作为债权的担保,注定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是一种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以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而言:

首先是面临着质权保全的过程控制。这样的质权保全与其他的质权保全很不一样。

其他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动产交换价值不能与当初质权合同中估计的价值相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非常突出;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权利到时候不能如愿以偿地将权利的财产权兑现,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在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和著作质权人表现非常突出。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一般并不担心商誉与商号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存在交换价值的保全问题,所有这些,与动产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保全正好是相反的现实情势。

此类质权人的担心,一是担心商誉权人或商号权人到时候反悔,舍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对于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造成障碍。二是担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后,该企业关闭或者被撤销,出现这种情势后,质权人再没有优先受偿权,清偿债权时排列在该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社会福利、清偿所欠债务之后,只是在清偿债务的第三名。有些有钱人同样喜欢逃债,商誉或者商号企业也不例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担心。

由于以上情势的存在,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保全的重点有可能转移。主要原因在于,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形成打包式集合担保物权后,质权保全就形成了变更式、转移式的集合担保物权保全。

一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商标质权成立拟定集合知识产权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商标质权上。

二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汇票或者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成立拟定集合权利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其他权利质权上。

三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动产质权成立拟定集合混合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动产质权上。

四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动产抵押权或者不动产抵押权成立拟定集合混合担保物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权上。

五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是最高额权利质权时,质权保全的时间有可能推迟,因为第一次商誉权、商号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以后就不一定很容易了。

六则,此项最高额权利质权,与其他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或者权利组成拟定集合担保物权时,质权保全的重心转移到其他的担保物权上。

七则,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上,既有权利保,又有物保或者又有人保时,大致上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实行物保,再实行人保,再实行其他的权利保,最后实行商誉权或商号权保。

八则,凡是组合或者集合担保的,原则上,对于商誉权或商号权,能够不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不处分,能够最后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最后处分。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是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冷门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会面临着各种困难与考验。因为没有规定、案例较少、理论冷门等缘故,理论上往往落后于实践,对于开拓创新是不利的。

既然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作为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对象看待,大家可以一同探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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