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失去了专利质权的意义。
二则,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双方可控范围内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信守质权合同的诚意表示,又能克服困难、稳妥地行使质权。这样积极的行为,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三则,质权人行使与实现专利质权,完全寄托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所得的价款上。无论是提前实现或者是按时实现权利质权,迟早是要过这一道关的。
第二,如何正确理解提存的意义?
提存,在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与普遍推行的意义。
所谓提存,特指在提前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时,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将所处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提存起来,以备担保期限届满时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提存,还包括法定孳息和处分天然孳息后的价款。
对于提存的办法,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应当引起注意。
有的人认为,提存的控制办法,是由第三人将应当提存的价款保存起来,等到清偿债务时则由第三人拿出款项进行结算。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与办法是错误的。
一则,不符合担保物权之过程控制系统的要求。
担保物权的权利与职能之一,就是能够依法对于所有的标的物、标的权、标的金额进行过程控制,包括提存款、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价款提存款额在内。
抵押人、出质人的重大信托责任之一,就是顺应担保物权的权利与职能,全心全意为清偿债务服务,一切工作的重心在于为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服务。
很显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才是提存的当事人。
那么,由第三人将应当提存的价款保存起来,等到清偿债务时则由第三人拿出款项进行结算,把当事人撇开,定然是喧宾夺主。
二则,第三人的权利与信誉度存在问题。
第三人是中间人,也能起到公证与调停的作用。但是,第三人既不是提存的权利人,也不是提存的义务人,不适合充当提存人。
无论第三人是否信得过,或者是否熟人熟事,首先要对其信誉和行为打个问号。倘若第三人携款逃跑怎么办?倘若第三人一直怠于将提存款取出来用于清偿债务怎么办?倘若第三人负责提存却要求支付款项保管费怎么办?反正,有许多麻烦的问题不得不面对。
再者,由第三人充当提存保管人,不但与其权利、义务范围不相配,而且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安排。
三则,担保债权法与普通债权法确有不同之处。
担保物权法中的提存,是附有担保权利与义务的担保债权法的强制性提存,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完全可以自行处理。
普通物权法中的提存,是普通债权人与普通债务人可以自由安排的提存,可以第三人来提存,但双方当事人一同提存是最好的办法。
四则,唯一正确的办法,是由专利质权人与专利出质人一同提存。
专利质权人与专利出质人,对于提存的款项,都要控制权、保管权与今后处分的决策权。
办法是非常简单而洒脱。就是利用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双方单位的名称,到银行去开个共同账户,并将需要提存的款项存入当时开户的银行。等到实现权利质权、清偿债务期限已到时,质权人与出质人双双到银行取出存款,然后用这些存款来清偿债务。
实践证明,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充当提存人,不但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方便、快捷和平稳、安全的,而且是可以解决第三人麻烦的弊端的。
三、物权法范畴
1、简述
专利质权的设定与行使,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而且还是制度物权法的概念,当然还自然而然地牵涉到普通物权法范畴。
专利权原本是普通物权法对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派生性所有权,专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出租、转出租和买卖不破租赁等,适用于特种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受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当专利权的财产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法的财产关系后,兹将单纯的普通物权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关系兼担保债权关系,附加了担保法锁机制。专利质权关系法是主物权法,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是从物权法。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具有反所有权的特殊魔力,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所得价款,全部为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服务。
专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对象,专利质权表面上是担保物权法对象,不过,两者背后客观存在制度物权法成分。全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监管制度以及专利消灭制度等,是判别专利权、专利质权和其他物权合法、有效的监控制度。以公权力监管民权利是公开进行的,以制度物权法左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隐性规定的,专利监管机构相当于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