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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0-2(2 / 3)

甚至行使质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地被判定为“零物权”。

质权也有零物权,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实行。

第二,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

根据民法学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泛指,泛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消费、交换和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比较明确的规定,有禁止毒品走私、管制枪支的走私、禁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等。

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应当是个可行性的思路。

思路一,是不是“走私物品”?答案是,凡是“走私物品”均可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走私”不是指进出口的走私,而是指非物权性或者非质权性的出质与转让。

大多数大宗进出口走私物品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的,进入流通渠道以后是可以出质与质押的,只能从两个层面来解释。某些违禁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对于特定的人来说是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如金属矿、非金属矿企业开采矿产品需要炸药,与炸药厂都有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如果炸药厂欠矿山企业的债务,炸药厂以炸药来出质是法律允许的。如果炸药厂对于非炸药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出质炸药,这就叫做“走私物品”或者“走私出质”这是零物权,是无效的。

思路二,是不是“解禁物品”?答案是,凡是“非解禁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非解禁物品”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范围,民法、物权法难以规定。

与“禁止转让”相对的事物是“解禁物品”。解禁物品,有全部解禁物品”和部分解禁物品之分。譬如,金银财宝、珠宝玉石、私人首饰、私人收藏文物、古董字画的转让与出质等等,名义上是解禁了,但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说,大多数情形是解禁了,少数特定情形仍然是不解禁的。如自然人手中持有的黄金、白金、银元和金器、银器和首饰以及大部分文物等,国家根据具体情况解禁了。但也不是无原则的全部解禁呀。所有生产金银等贵重金属的企业,要出售、转让或者出质,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否则,就是“走私”了。当然,有权参加期货交易的除外。那些国家馆藏文物,政府要转让、要出质的,解禁应当是有适度的,应当经过***批准才行。那些私人收藏文物,私人要转让、要出质的,解禁应当顾及国家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的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思路三,是不是“专控物品”?答案是,凡是“专控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专控物品可以是长期政策,也可以是临时政策,也可以是对于特定的单位与个人专控。当部分部分处于专控状态下,仅仅对于特定的人或者对于特定的质与量的专控,不得转让与出质。

譬如,稀土资源的出口与交易,已经被***有关文件列为限量生产与出售、限量出口。(1)对于被涤除生产权、销售权的单位,不得出售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2)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无出口权的单位,不得出口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3)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和有出口权的单位,不得超额出口和超额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以上第一种情形,是完全被专控,属于完全的零物权;第二种情形,是半被专控,属于出口方面的零物权;第三种情形,是部分被专控,属于出口限量方面的零物权。凡是出质“专控物品”的,均可断定为“出质走私物品”。

思路四,是不是“不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不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但是,物品是否可以转质,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一般而论,某些出质物已经出质了,说明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锁条件,也可以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和转质权给其他债权人。但不是所有的出质物是可以转质的,尽管法律承认出质和转出质是当事人自己的自主权所决定的。

譬如,甲企业生产特药新药供应给乙医院,乙医院欠丙方医院的债务,将这些特药新药出质给了丙医院。丙医院因欠丁制药厂的债,经乙医院同意,将质物特药新药转质给丁制药厂,而丁制药厂正好是与生产同类产品,但所生产的不是特药新药。丁制药厂在得到新药特药后,包装成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出售谋取暴利。这表面上是正常的转质,实际上是不正常的转质。一来,转质物没有回避同业竞争的范围与禁忌;二来,造成受转质人制造假冒新药特药的客观条件。结果导致丁制药厂对于甲制药厂实质上的妨害。

思路五,是不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失效的可转质物品,也就是失效的可转让物品。用动态平衡的办法来考量“可转让物品”,可以将失效的一部分剔除,由原来的有物权减除为零物权。

譬如,有的大城市机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先是不限行,后是限行。这种情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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