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是:(1)农林项目(2种);(2)煤炭项目(1种);(3)电力项目(2种);(4)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31种);(5)煤炭项目(9种);(6)有色金属项目(4种);(7)黄金项目(4种);(8)建材项目(9种);(9)机械制造项目(19种);(10)轻工项目(14种)。
以上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以限制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为中心,同时对于建设土地出让“零使用权和零使用期限”和“减使用权和减使用期限”双管齐下。其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不论公有制、私有制或者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有关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并分步骤地在“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中收回土地使用权。
《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是:(1)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种);(2)城市主干道项目(1种);(3)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1种);(4)其他项目(6种)。
以上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对于建设土地出让采取“零使用权和零使用期限”或者“减使用权和减使用期限”,主要从出让土地的门槛限制上作文章,往往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纠察,主要措施是依照用地标准来防止过多的占用城镇土地。
尤其是“其他项目”中禁止占用耕地。这些其他项目包括: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娱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二类:禁止用地项目中的特殊的使用期限
国土部要求,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目录》第一至第十五类的建设项目是:(1)煤炭项目(3种);(2)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2种);(3)信息产业项目(2种);(4)钢铁项目(4种);(5)有色金属项目(6种,含离子型稀土原矿池浸工艺项目);(6)黄金项目(1种,含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7)建材项目(7种);(8)医药项目(9种);(9)机械制造项目(15种);(10)船舶制造项目(2种);(11)轻工项目(19种);(12)纺织项目(1种,含74型染整生产线);(13)烟草项目(1种,含卷烟加工项目,但改造项目除外);(14)消防项目(7种);(15)其他项目(6种)。
以上的6种“其他项目”是:(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2)高尔夫球场项目;(3)赛马场项目;(4)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5)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探项目;(6)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5章“期限届满”的规定。
第25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方提交续期申请书,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出让、租赁等重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7条规定“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从以上两个制式条约中,可以看出土地期限届满对于土地使用者是个极大的合同压力。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