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第(四)小项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以上条文仍然抽象了些,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些难度。土地补偿费到底怎么提留与分配?这个问题一直是个焦点、难点问题。有的人会说“该留的留,该分的分”、“留要留足,分要分清”,似乎无懈可击。实际情形是,多留少分、截留少分、久留不分的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被征地的承包户每亩耕地的补偿费应不低于6万元,但分到手的只不过是万把元,有的甚至于只有几千元。又如,国家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农村60岁以上老农民就应当享受养老金保障,这一条许多地方也未执行,原因是土地补偿费被农村干部截留、挪用在其他地方,无钱为老农民缴纳社会保障金了。
以上条文“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才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表面上看起来是好主意,实际上条件仍然是相当苛刻的,不利于保护弱势者的权益的开放格局。
笔者从广州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一些村庄观察到,许多这类农村尽管被征地经历了一二十年,仍然每村故意保留了几块菜地,当然不是“土地被全部征收”的那种。
再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也不好说。许多地方在耕地被征收以前是单干制,一盘散沙,村和组都谈不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征收以后,手里有了钱,反而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经成立,就相当稳固。有的地方,甚至于全村均转为城市户口了,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一直保留了起来。这样下去,似乎永远也达不到“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的条件,更难以兑现“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了。
3.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二项提出了四点建议:(1)农业生产安置;(2)重新择业安置;(3)入股分红安置;(4)异地移民安置。
以上四种安置方法,以第(3)种最为普遍。这种途径的好处,是权利主体的产权比较明朗,可以将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挂钩,而且有合约、规程作保证。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和分红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农村干部多占股、占好股的侵权事件常有发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第三项提到“专款专用”的原则和妥善安置的问题:
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依照有关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费用执行情况。
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4.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全程控制的规定
2006年***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连发了好几个文件。其中,一个是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的一个观点是: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2006年***的另一个通知中提出,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农民有很多的期待
中国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将由不成熟向成熟方面过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有一些焦点难点已经开始攻克了,还有一些没有涉及到。
被征地农民很被动,生活很苦,心里更苦,甚至是苦不堪言。大量的违法征地事件不是农村组织推动的,而是地方政府主导的,问题变得更不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