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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7-1(2 / 3)

、为什么两种情形不一样

1.历史惯例

以上两种情形,即不得收回承包地和应当收回承包地的两种情形,有些是按照惯例执行的,有些不是按照惯例执行的。而且,惯例也限于一种形式。

解放初期,全国实行土地改革时,凡是在城市或者城镇工作的人员及其成年人家属,均可获得50%份额的农用土地。现役军人可以分得100%份额的农用土地。后来因为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缘故,这些已经分配的土地全部归公了。这是一种惯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凡是获得城市、城镇户口的居民,一律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另外一种惯例。

说“有些是按照惯例执行的”,一是指“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类型,与土地改革分配土地一样的“离乡不离土”,仍然保留了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土改时得到的份额少一些而已。二是指应当收回承包地”,是“按照凡是获得城市、城镇户口的居民,一律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基本惯例执行的。

说“有些不是按照惯例执行的”,是指“不得收回承包地”和“应当收回承包地”两者都有与某一时期的惯例不同。譬如,长期以来,凡是获得城市、城镇户口的居民,一律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基本惯例。“不得收回承包地”不是按照此惯例执行的。

2.物权政策向弱势者倾斜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已经将一个几乎相同的类别,分成为两种情形,到底是为什么?

答案应当是为了减轻县市级政府的负担,或者是以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弥补全家迁入小城镇人员低收入的不足,即物权政策向弱势者倾斜。

这件事情说来话长,只能扼要地讲一下。

从小城镇政府方面来讲,有以下几种困难原因,这些原因均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前:

一是企业改制的原因。

小城镇政府的国有、集体企业是最早改制的公有制企业,因为这些都是规模小收益薄的中小型企业,从八十年代中期就大量改为私有制了。

由于企业大量改制,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人员找工作均相对困难。即使找到工作,也是低工资,只能勉强糊口。

二是分税制的原因。

全国经过分税制改革以后,一直以来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越是下级政府越是财政困难,特别是农业城镇的财政一直很困难。

由于小城镇财政困难,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和低保救济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事业均跟不上。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人员是弱势群体,更难得到政府的保障。因此,保有承包地,还可以让他们自己想想办法,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小城镇政府的压力和负担。

从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人员来讲,同样地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对于刚刚全家迁入小城镇人员来讲,需要重新成家立业,开辟新的生活。他们从农村来,本来底子薄,加上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低,并且待业、失业率相当高。为他们保有承包地,是为了给他们留一条后路,以免全家人失业以后生活没有着落。

从全国各个小城镇来看,有许多事先全家迁入小城镇的人员,由于不适应那里的生活条件,后来又将全家人的户口迁回原居住地的农村的。

3.另类承包人适用于基本惯例和实际情况

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适用于基本惯例和实际情况。

上面就提到“基本惯例”的情形。解放以来,农村人口迁入城市,不再保留农民身份和享受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这是第一种原因。

如果谈及分税制和大中型城市的居民社会保障机制,可以看出,比较小城镇具有明显的优势。60年来,大中型城市的经济活力一直强于小城镇,历年来所累积下来的财富也远远比小城镇强得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到大中型城市生活,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均高于小城镇。即使这一部分人失去了原有的承包地,对于他们的生活出路没有太大的影响。这是第二种原因。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中就有一部分人本身就是本市郊区的农民。这些大中型城市的耕地本来已经十分紧张,而且城区与郊区年复一年地征地,土地就更加紧张了。如果这些人一方面享受了城市居民应有的待遇,同时又享受郊区农民承包地的一些待遇,不但于理不合,而且连原村庄的农民也不答应。为了公平起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明令禁止这种情形的发生。这是第三种原因。

以上三种原因是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有条件的。毕竟中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的国家,毕竟中国是一个土地公有制国家,毕竟国家的政策物权是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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