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4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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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2 / 3)

立案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赋予公安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一项权利。

这里物权的权利与事权的权利相联结,主要是依法受领和处分遗失物的代理物权,或者说是信托占有物权,以及后期的信托处分物权。代理物权是为拾得人、遗失人而代理,信托物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委托与公安部门的受托。这一套代理、信托物权,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代理权,到代为保管、保存以及代为拍卖、出卖的临时处分权,以及代为上缴国库的财务处置权等,均由公安部门来完成。

同样是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公安部门的权利大于其他部门的权利,这同样是法定的高等权利。可以说,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部门之一,某种程度上或者说大多数情形之下有一定的优先权,作为事权和代理物权,甚至于其权利高于政府的权利。只是在上缴国库的财权方面低于政府的权利。

2.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权利

关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方面,公安部门有独裁权、优先权和代理拾得人返还原物的信托处分权。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仅限于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天以内完成。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超过二十天期限的,拾得人必须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主要是送交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没有这么短促时间的限制,而且有独立裁决的权力。

公安部门独裁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埋藏物的独裁权。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归国家所有,公安部门有权直接与以上遗失物交由文物部门处置,而不必寻找失主,也不必将埋藏物交给失主。如果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是脏物,公安部门有权没收其脏物,并将嫌疑人拘留审问的权利。二是一般遗失物的独裁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只要超过二十天期限的,公安部门有权要求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而不经任何法律程序。

公安部门在接案、办案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独立完成、独立决定的,可以不受外界的干预。公安部门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都有一套独立的办事程序。公安部门无论是公开办案还是秘密办案,其办事权的独立性比任何部门都要优先。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时,自公安部门收取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上缴国库都是可以独立裁决的。

3.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项义务,也是既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一种私权,所有费用不由国家负担;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种公权,所有费用都由国家负担。不仅在事权、代理物权上不相同,在财权上也有区别。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可以利用各种常规的宣传工具和媒体,也可以利用内部刊物、内部信息载体、官方网站来发布,而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广告审查程序便可进行。这种优先发布权,是拾得人或者失主的发布权所不及的。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通常是与代理处分遗失物的权利联结起来的。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发布招领公告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公安部门的代理处分权,它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当其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拾得人代理,将遗失物交给失主。另一个方面,当其不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国家而代理,将遗失物或者拍卖、出卖的价款交给国家。

4.委托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

公安部门走完所有的程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于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有权主持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除开充抵保管遗失物、招领公告等支出必要的费用以外,全部上缴国库。公安部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无偿的、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如拾得人那样索取奖金或者报酬,也不能建立“小金库”私分国家或者他人的财产。公安干警得奖金,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通过政府机关层层审批才能通过。

公安部门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是临时性的特定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困难情形下是无处分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

公安部门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的限制条件是,第一,公安部门知道并且通知了权利人,但权利人超过6个月以上不来认领的,公安部门有权拍卖、变卖遗失物,并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但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时间6个月以上,权利人超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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