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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9-1(2 / 3)

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论上国有企业法人是直接替人民负责,而运作上实际是在替人民政府负责,因为“人民”、“公民”、“全民”是抽象的概念,而人民政府才是实体的概念;理论上是“替人民政府负责等于向人民负责,等于向****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三者之间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内部矛盾。人大、政府如何集权、放权,要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环境条件作出最恰当的选择。总体上,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从宽处理、从长计议、统筹兼顾,是国民经济大战略大思维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益三种称谓。无论如何,国家出资人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第二顺位所有权。

二、一般意义

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是确定国家机关(人大、政府)、国企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权力与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原始所有权、现实所有权、未来所有权,是关乎国家科学、均衡地集权与分权的基础建设事业,如果没有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杂乱无章,对于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国企职工利益将是不利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重大投资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经过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解决不了的企业大事或者自己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这种层层审批制度,就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纵观30年来的“体制改革”过程,之所以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失浪费十分惊人,关键在于国家的财产信托制度缺失的缘故。

传统的排他权效力,主要侧重于物权人“一致对外”的对世效力;而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将目光转向“一致对内”的特定效力。某种程度上,国家财产损失与浪费,很多时候是与出资人或者国有企业信托责任缺失的结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制度。

第二,是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置保护国家财产的必要措施与硬性指标,包括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的五道、五级禁止型零物权屏障,实质上也是一套法律保障体系。在众多防火墙系列中,属于A级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双面防火墙”,一面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防火墙,另一面是企业法人信托所有权防火墙。第一面是主防火墙,第二面是次防火墙。

物权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国家财产缺乏防火墙,各种木马程序与病毒大肆侵入国家财产的经济网络,各种潜规则与**现象如瘟疫般普遍盛行,贱卖、白送国有企业竟然如出卖、白送针头线脑般随随便便,国有资产每年以极快的速度、以天文的数字不间断地流失。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无论是“国退私进”或者是“私退国进”,都是亟须建立一套十分严密的国家财产防火墙、国企法人防火墙的。

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国企法人防火墙,就是要在人大、政府、国企三者之间形成国家财产信托责任的铁三角体制,实行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的信托责任机制。显而易见,没有一套科学、完善而严格的企业财产信托制度,而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防止国家财产流失是不可能的。

第三,是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促使国有企业财产科学、稳健、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建立现代企业信托制度,基于国家法人为第一财产关系主体、国有企业为第二财产关系主体,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进行均衡化操作,国家与国企的财产权关系也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要在“均衡—非均衡—再均衡”的框架下进行统筹兼顾,即以均衡为目标,对于非均衡进行适当而必要的调整,从而达到新的更加完善的均衡机制。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专控(有的称为垄断)型企业和竞争型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承担的信托责任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但是,无论如何,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扶持即“出资”,是以长效机制为“帕雷特最优”的现代信托责任制度。

关于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有的专家指出“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48页)这是一种高度概括的说法。国有企业是国家法人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国有企业在恶劣环境中出现了暂时困难和少量亏损,政府有责任出资排忧解难,不能将暂时困难的企业一棍子打死。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物权特质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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