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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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1(2 / 3)

)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直接介入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事后补正登记,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属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2)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属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3)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属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房屋的更正登记

(1)房屋登记机构的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薄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2)权利人的更正登记

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为了坚持自己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事后补正登记。属于不动产“其他登记”范畴,是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不可少的举措之一。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排除了关系人合作的可能。为了得到事后救济,即补救措施就是将自己的主张诉诸于登记机构。但是,登记机构不能擅自作主。在正式异议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仲裁,否则,申请人的异议登记自动失效。此法叫做“异议登记”。

1.土地的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人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2.房屋的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异议登记的司法处理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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