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2 / 5)

“这一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5页)

第二,物权立法与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保护公有制经济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统地解析物权法第一条,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对于立法者,以什么样的视角来认识物权立法的作用。历史上,尧、舜、禹、汤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许他们制定的规则是比较通人情达天理的,即使他们各自能够将一碗水端平,总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隶社会制度条件下,完全定分止争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对于立法者,应当尽量做到将一碗水端平。

物权法是一部跨学科的财产权法,政治学中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原理和公平正义原理、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哲学中的系统工程原理、基础法理学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理等,都会在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其物权总会有轻重缓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权、专属性物权上就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秩序,公有制物权绝对是优先级的物权。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指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6页)

第三,物权的规则与债权的规则是有区别的。

债权是与市场经济规则相联系的,因此,“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人的平等权利”较易执行;而物权就不同了,物权本身有先天性物权和后天性物权之分,有专属性物权和非专属性物权之分,有优先级物权与非优先级物权之分等等。如果将西方早期的物权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所有权绝对论”统统搬进来,并高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无异于东施效颦,适得其反。

实质上,物权法中有很多物权是计划经济的对象。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些专属的或者专有的所有权是不转移的,向其他所有制单位与个人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用水权、采水权、渔业权和土地开发利用权等,不能生搬硬套市场经济的方法,只能采取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即“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执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宅基地,同样地不能生搬硬套市场经济的方法,只能采取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即“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执行。

物权法还有一些物权对象,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有的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是抵押的对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就是说,土地所有权,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同理,海域所有权也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品种,海域也是广义上的土地。一些起核心作用的国防资产,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

第四,光提市场经济,不提计划经济,有失偏颇。

社会主义的经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准确地说,社会主义的经济,应当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下的商品经济。这在物权法的许多条款中铁定的计划经济内容中看得更加清楚。这在上述第三点上已经列举了一部分。

关键在于:政治上一定要分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政策上一定要分清哪些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哪些是半自由流通的商品,哪些是不能流通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的比较适合于市场经济,但在行业经济过挤、过热情势下需要宏观调控;半自由流通的比较适合于计划经济,但在行业经济充分竞争、政府放权让利情势下需要加一些市场经济成分;不能流通的物品包括产权,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

所谓计划经济,是政府管束型、干预型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