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水平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促进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优势的贝类。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温和,神权政治国家可被称为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此外,“不能被称为神权政治。”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
神权政治是神权与政治合为一体,国家机构一直在密切相关的宗教机构借用神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治体制。神权政治只构成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结合(如古代东方各国),共和国(例如,可以组合下加尔文的日内瓦领导)。在上古时代,由于宗教意识十分普遍和有力,由于原始公社中宗教与政治浑然一体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各国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权政治的成分。根据这一制度,宗教是为维护政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务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决定;政治活动的得失成败往往被归因于神意,最高统治者被视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包括统治精英上许多宗教团体。宗教上的考虑对政治决策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古代的埃及、巴比伦、波斯、犹太、印度和中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