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问题把关心此案的所有人带进了法律的殿堂。
通过网上搜寻,对罪与非罪的解释界定的很清楚,明确指出吸收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经营投资的,不能定性为非法占有;不是将大部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浪费的不能定为非法占有。
不难发现连法律界知名权威人士,对李卫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能否成立都存有异议,何况是被卷入其中的受害业主。于是在社会上一度广泛评说起李卫星这种经营的模式该属于有罪还是无罪,一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李卫星这种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仍在不断泛滥、被广泛采用,上海司法部门却视若盲闻,在上海滩定让李卫星一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坐实了不可。
我们的公安就是如此选择性的从上海、从全国的江河浪底中硬是把李卫星这条大鱼捞出水面,采取“捞大放小,只打不堵”的战略。
善良的百姓只知道挣钱养家糊口,把眼光叮紧着自己那份用血汗挣来的钱,就看你政府、看你司法部门如何处置、如何动作了。
百姓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就看结果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如果资产缩水、强制拍卖,尤其是有错不在百姓自身的情况下,百姓肯定与你急,就是天皇老子来,肯定也不干。要是事后再查出背后是有背景的,妄想低价接盘了去,后果就更难以收拾了。
好在“金山义乌小商品城”受害业主中,各个领域的从业人员都相当具备,精英人才也并不匮乏。酝酿良久之后,代表全体受害业主而拟就的一封“致上海市政府的公开信”终于日臻完善出炉了。
信中内容大致分为两点,经整合如下:
第一,因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分配问题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希望政府能充分保护中小承租者的利益。
意思在此表述的很明确,自由裁量权犹如皮筋可松可紧,对有损人民利益的事恳请政府在处理时适当把握好松紧程度。
并指出我国法律实际存在着“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立法匮乏”以及“相关执行依据不明确”的两大问题。
第二,商铺承租者优先受偿是具备法理依据的。
商铺承租者是一种租赁权的投资,租赁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也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
物权具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商铺承租者的租赁权不受银行抵押权的影响。经查,本案中虽然有银行和个人在“金山义乌小商品城”之上设立了抵押权,但抵押权的设立日期,均迟于商铺投资者承租权的成立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那么,即使抵押权人将来行使抵押权,也不应影响到商铺承租者的租赁权。
拟就这样一封公开信,无非是再一次提请政府在慎重对待直接触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理上,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置属于受害业主的资产,不要让无错百姓的利益受到无谓的损失。并且进一步向市政府表明优先受偿具备法理依据。
政府方面在沟通平台上将对业主代表提交的公开信做出何种答复呢?
是否会将这封公开信按照正常途径传递到上海市最高决策领导的手中呢?
此等问题先搁置一下留待以后解答,暂且不表。
在此单表一个人,此人并非生有三头六臂、高大威猛,只是在法律界略有名气而已。此人姓陶名武平,学生时代在上海黎明中学求学,是个出了名的调皮捣蛋鬼。
当时在称得上“上只角”徐汇区的人只要一提起永福路86弄的陶武平,都知道这是个打架出了名的“小赤佬”。因打架被人捅过刀子,碰巧伤在距离气管一公分的部位,险些送掉小命。
陶武平在那个文革年代的1971年才16岁,就被送进了上海轴承滚子厂当起磨床工人。按现在的说法还是一名童工,由于生活的艰辛,好像应了“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句话,一夜之间就使他感觉自己突然成熟了许多。
1979年正是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时期,好强的陶武平考入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在同伴之中一下子冒了尖,毕业后被分配到上海司法学校当语文教师。这是他步入司法系统留下的第一步脚印。
由于专业学校只重视所从的专业,作为语文教师的陶武平未受学校重视。平时,陶武平常见他人总是夹着案卷忙得不亦乐乎,被那种辛苦而又充实的快乐所打动,也慢慢喜欢上了司法专业,于是便开始刻苦自修法律课程,在学识上不断地充实自己,希望也能成为一名律师。
上世纪八十年代,陶武平有幸列席过郑传本、李国机两位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