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通过所有第3级专业考试,同时任职督察满5年;或
(b)在所有第3级标准考试中取得“良”等或更佳的成绩,同时任职督察满3年;
(c)服务记录令人满意;
(d)获其所属单位的指挥官推荐。
2凡有督察符合晋升高级督察的资格,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的指挥官。当一名督察循一般途径,即任职督察满5年而获考虑晋升,单位指挥官会就该人员的表现填写评核报告表。若该名督察同时具资格实任及晋升,则单位指挥官须就这两项事宜填写评核报告表。
3若有督察在任职满5年之前或之后获考虑晋升,但其最近的评核报告表并没有提及有关他/她晋升的事宜,则一名警司须评估该人员是否适合晋升并以便笺形式填写一份报告。报告须由单位指挥官(总警司或高级警司)批签。4所有关于晋升事宜的评核报告表及报告,均须呈交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处理。
5.升任总督察
1人员如实任督察5年以上,便可获考虑擢升总督察;如属海外人员,则他们必须通过中级广东话考试。
2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9月要求有关方面呈派所有高级督察的晋升报告。此外,亦会要求有关方面就那些可望在本财政年度终结前获晋升高级督察的督察提交报告。
任命高级警官在程序上与初级警官一样,每年晋升一次。
6.服务年资
1警务处处长可酌情改变对服务年资的要求来拣选升级的候选人。若一名督察或警司值得加速提升,评核人员便应在该人员的评核报告表中注明。
2除非行政指令另作证明,否则服务年资会计算至提交报告的财政年度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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