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纪律方面有良好记录,才会被考虑推荐升级或晋升。凡警务人员作退休前渡假或合约期满假期之前的服务时间不足12个月,通常均不被考虑推荐升级。此外,警务人员因进修而放有薪或无薪全日假期,包括正在领取政府训练奖学金的人员,通常亦同样不会获考虑推荐升级。警务人员可被委任署理较高职级,以便评审其是否适合实任该职级。所有升级、晋升、实任及委托事宜均由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在总部通令颁布。
人事部是警察晋升的终审部门,并不是具体操作部门,警察晋升主要工作是由各级遴选委员会负责完成的。遴选委员会是由上级行政首长组成的3~5人小组,负责本部门警察的晋升工作。
遴选委员会的职责与运作:
1.由警务处处长依据法定程序任命的遴选委员会,在安排候选人面试之前,会审阅所有获晋升合格人员的升级报告或单位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
2.警务人员如获推荐晋升特别专门职类总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职位,可参加普通警队升级遴选委员会面试。
3.普通警队候选人所具备的升级条件,会由遴选委员会加以考虑。委员会确保对所有候选人作出一致而全面的评估。
4.当候选人与空缺的比例低于1∶5时,可拣出候选人列入最后遴选名单后再作甄选。
5.遴选委员会在约见所有候选人后,便会拣选其认为适宜提升的人选,并且按他们的年资及才能列一名单。
6.遴选委员会将根据预计的空缺数目,包括后备空缺的数目而定出最后名单,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推荐。
7.若推荐获警务处处长接纳,而且工作报告保持良好,当有空缺时,有关人员便会被提升。至于督察升警司与高级警司的人员,其推荐必须经港行政长官批准。
8.遴选委员会的推荐被警务处处长接纳后,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便会将委员会的评语,分别送交各候选人的主要单位指挥官。
各级警察晋升条件(以初级警官为例)
1.升任警长
警员或高级警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擢升警长:
(1)服务4年或以上;
(2)各项级考试合格。
至于升任被列为专门职类的职位,人员则须符合规定的额外条件。
2.升任警署警长
1出任警长3年或以上的人员,便可获考虑擢升为警署警长。至于升任专门职类的职位,则须要符合规定所需的额外条件。
2召开遴选委员会之前,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要求各部门呈派所有具备晋升资格的警长的荐升报告。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的行政指示包括召开总区/科部甄选委员会的程序。荐升报告通常在每年7月提交,而委员会(为专门职类的职位而召开除外)则通常在11月及12月召开。
3.警署警长获委任督察
1警署警长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委任为督察:
(a)受常额及退休金条件聘用;
(b)出任警署警长一职满5年;
(c)第1级中级英文考试合格,或被认为具有同等程度的英文表达能力;
(d)对警务工作的深切认识,而且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
(e)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
2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每年4月要求有关方面提名具备资格的警署警长,以备考虑委任为督察。
3警署警长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后,会参加延续面试及一项由延续遴选委员会主持的面试。通过面试后,警署警长须在警察训练学校完成一项特别入职课程,才会正式被委任为督察。在上课期间,警署警长会获暂授督察职级。根据这项程序委任的督察,须要试任3年时间,而且毋须通过第二级标准考试。获实授督察职级后,便须具备一般升级和晋升的资格才获考虑荐升。
4初级警务人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有资格获分区指挥官或同等职级人员提名为“具督察潜质人员”:
(a)服务满两年,包括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基本训练的时间;
(b)已取得直接入职督察级的学历,或警察普通教育考试合格,或在其他考试中取得同等合格成绩而获豁免警察普通教育考试。
5候选人根据“具督察潜质人员计划”而获委任为督察后须见习3年。
6在见习期间,如果警务处处长认为该人员因某种原因而未能胜任督察职务,可将该人降回原级。
7获委任为督察的人员,会被派往警察训练学校接受有关训练,受训完毕后须在第一级督察专业测试中考取合格的成绩。其后,该人员须遵照程序手册的规定接受进一步训练及参加其他考试。
4.晋升高级督察
1督察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晋升高级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