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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初当组织者(4 / 4)

,也必须达到我最终的目的!。

康晨辉见我这样吃着馒头就问:“这就是你的中饭?”

“嗯,北方的馒头又白有软和,比自己家的馒头好吃多了,我喜欢吃馒头”

“你不会宿舍?”他问,“你别问我的去向,我还有事情”我告诉他说;康晨辉很知趣地走了。

我见教室里已经没有人了,我才安心地打开新书,我知道这些律学都是要靠记忆的,自己对这块很生疏,一点儿概念也没有,再说自己的智商也不是那种过目不忘的超人;有句话说得好,笨鸟儿先飞,我必须根据自己的缺点,加油才能跟上,我的目标才能达到!。

我首先拿了一本刑法看了起来,我为什么要看这本呢?我首先想到甄繁盛对我们的伤害到底能判什么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看到这些我很气愤,甄繁盛的所作所为难道只是普通的殴打和辱骂?还不能依法拘捕?看到这些我有点沮丧了,心里痛骂着甄繁盛这种糟粕之人,有辱国家干部的形象!,用什么办法才能制服这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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