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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论十六(诸家之二)(4 / 4)

只需凭借过去经验,遇到新事,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依循。

像孔子就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对后世韩愈等许多哲学家有较大的影响;而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

法家是先秦各思想流派中最后出现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认为古代的人民比较淳朴,只是当时物质条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当代人民。

认为,“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还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在政治制度上,法家主张郡县制。在统治思想上,法家主张以刑罚,愚民和权术治国。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将法律的作用描述为:

1、“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由之,我们可以得出法家的管理智慧了:

1、制定法律:“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

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2、循名而责实: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3、总的说来,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新人。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

法家的管理智慧,主要在于“管控”二字,这一点落实到企业管理中,主要价值在于帮助管理者们制定相关制度;但从最新的管理学研究来看,单纯的“以法治企”,对于最大化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是有抑制作用和负面效果的。我的建议是:用法家的严谨来制定规则、同时用人性化的执行来软化其负面效果,最好是“宽严相济”。

【感谢关注,欲知后事如何,静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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