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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论十六(诸家之二)(3 / 4)

第二、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与其他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学及宗教最大的不同是,法家的研究范围属于社会科学。

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管仲、子产、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安石、张居正、严复、梁启超等,他们主张社会变革、强化法制;根据中国历史划分的法家理论,主要发展为春秋诸侯国在私有产权下的市场经济和重商主义理论,这一派以管仲为代表;和战国秦汉的君主制中央集权国家下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理论,这一派以商鞅为代表;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较为公认的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家几位主要代表人物辅佐国家的成就:

先看春秋时期的法家人物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管仲的传奇经历中最著名的是尊王攘夷下的“右石壁谋”。

他先让齐桓公带着一块齐国特产的“彤弓石壁”觐见周天子以表衷心,并劝说周天子各诸侯国应都带这样的石壁来觐见,不然就视为叛逆;各诸侯只能满载“黄金珠玉、五谷、彩布”到齐国购买“彤弓石壁”,而齐国则对石壁大幅提价,因此发了大财。同时,他还提出“尊王攘夷”的口号来为各国的行为包装,这事得到了孔子的大加赞赏,《论语》中记载:“子曰: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

后世以这一事件标志着春秋开始,在之后齐国多次类似操作,对周朝的礼乐制度造成巨大冲击,齐国逐渐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管仲则以第一位法家代表出现在史书中。

随后是越国的范蠡,他推行经济调控手段,米价低时国家按基准价购粮,以米价上升到基准价时停止;米价高时国家按基准价抛粮,以存量抛光为止。从而达到平抑物价、调理市场的目的。可以说,这是行政手段(看得见的手)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最早范例之一。

还有郑国的子产,他在郑国进行内政改革,颁布相关法令,包括整理田制,整顿贵族田地和农户编制,建立土地私有产权登记系统,按田亩征税等等;子产使用二百斤铁铸造一个鼎器,把新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放置于王宫门口,让百姓都知道新刑法;继而管控百姓,而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刑鼎”。

到了战国时期,商鞅重“法”,在秦国崛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申不害则重“术”,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而慎到则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同时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最后是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认为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强调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侧重法律与规章制度。而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可以说,到了他这里,法家真正形成了较为完善可行的思想体系。

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道家、墨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有不同,但都具有一种共同点,即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在逐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

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古代中国人大多是农民,农民通常被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外出旅行。农民种地,按时令变化耕耘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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