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逆弑主一说,按照非常严格的大明律法定义。谋逆只是一种未遂的叛逆,谋嘛。顾名思义只是在策划而已。而按照大明律法,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而定罪,就算是采取行动了,未遂和已遂承担的罪行也是截然不同,未遂可能只需承担很轻的惩罚,已遂则需要根据犯罪后果进行量刑。
胡从宪、张子美等谋逆弑主的逆贼是被以叛逆罪、谋杀未遂罪、谋杀罪、叛乱罪等罪名被起诉的。根据《明历四只叛逆叛乱罪行律》以及《明历十年叛逆叛乱罪行律修正案》的规定,叛逆罪分为以下几种:任何曾经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国民,在大明的领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动反对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战争;在大明国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领地内归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敌人,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些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大明国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殖民地;任何人图谋杀害或伤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储君的,如果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为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或其它合法证据私川,为人犯有叛逆罪。耸然了,还有泄露大明军事、经济等情报,危及大明和皇帝陛下安全,以及充当外国间谍,为其刺探大明军事等危及大明安全的情报等行为也被列为叛逆罪之一。
而叛乱罪则是指在大明国土内动反对大明皇帝陛下的战争或武装暴动等,与叛逆罪在范围内有稍微的不同。
而根据《大明刑律》以及几条修正案规定,谋杀罪定义是在大明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大明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代表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由公诉人控告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内死于该伤的情况。
前半部分虽然拗口,一般大明百姓多少还能理解,只是这后部分定义就有些费解了。经过邸报上引用律师的注释,大明百姓算明白了,原来被害人受伤没有死,顶多算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伤势而死亡就要算是谋杀罪。不过这个因伤势而死亡必须有个时间限制,总不能捅了你一刀,你过个两三年因为其它原因才死也算在疑犯的头上,所以就定下一年的期限。但是这其中也有特例。如果有一定级别医生的证明,并经过授权大明医疗研究所调查认定受害人死因的确是由于疑犯伤害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与致的,就不受一年期限所限制,就算十年八年过去了也要改判你谋杀罪,只是量刑时可能会考虑直接还是间接致死的问题。
而谋杀未遂罪自然走进行了谋杀行为,只是没有成功而已。
经过这番了解,大明百姓算是明白了,大明律法缜密严谨到了何种程度,也明白没有律师的帮助,你要想引用这浩瀚如海的律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简直就是做梦。这也算是为大明百姓做了一次非常有效的普法教育和宣传。
很显然,胡从宪、张子美先是以叛逆罪被起诉,加上一个谋杀未遂罪是因为刘浩然虽然是大明皇帝,代表着大明王朝,刺杀他意味着对大明政权的叛逆,但他也是一位大明合法国民,刺杀他也等于谋杀一位大明一位合法国民,与叛逆罪没有冲突,自然要加在一起,而且谋杀未遂罪是所有未遂罪中较重的一种。那位刘浩然的替身已经中毒箭身亡,他是一位合法的大明国民。自然要追究你一个谋杀罪。虽然胡从宪等人没有亲自动手,却是你们主谋策戈的,虽然比凶犯要低一级,但也算是主犯。
叛乱罪则是指胡从宪等人策划和指使了三茅山山贼作乱,这影响到大明的和平和安全,而且这些山贼又装备有武器,以团伙形式曾经洗劫过村庄和拦路抢劫,算得上武装作乱,自然要论一个叛乱罪。
虽然看上去证据确凿,但是对胡从宪、张子美等人的审判却是极其缓慢的,与大明百姓预想中的风雷之疾完全不同。通过邸报报道,大明百姓常常看到,由于辩护律师对几个,证据提出有力的质疑,然后通判署下令结束当天的审理。要求巡察御夹官署要么把证据补足了,要么接受这个证据无效。于是巡察御史官署又忙活两天,重新开庭审理。
甚至为了一位证人的资格合法性认定,辩护律师和巡察御史官署纠缠不清,虽然最后巡察御史官署获胜,但是整整六天时间过去了。这一拖就是将近两个同时间。要不是这起案件来头够大,影响够足,大明百姓们早就失去兴趣。不过他们不知道,这还是在东区巡察御史官署和通判署专心审理此案的情况下。要是换做其它案件,你至少要等通判署排期依次审理,时间就不止两个月了,半年能判下来都不错了。当然了,另一个原因是由于这起案件异常重大,按察院裁定采用衡平审判制度,而不是陪审团制度。想想也是,这种案件牵涉复杂,一审就是三个月起步,按制陪审团成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与外人或涉案人员接触。就跟坐牢一样,谁受得了?
到了九月十五日,东区通判署终于做出裁决,胡从宪、张子美、陶希言等五位主犯叛逆罪名成立。谋杀未遂罪名成立,谋杀罪名不成立。这有点让大明百姓意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