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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章 威尼斯商人(四)(2 / 4)

,对其任免提出建议权;也可以由股东会推举一位执行董事,负责股东会休会期间对总经理等运营团队进行管理,推选出一位执行监事,专门负责监督权。

维亚听完后有些担心,他向夏洛特问道,万一自己不在大明,这些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上下齐手,故意把自己商社弄到闭了,最后贪墨了自己的资产该怎么办?

夏洛特笑着对维亚说道,大可不必担心这一点,能够担任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都是大明各大学商科毕业的,属于高级人才,受过良好的教育,一般都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而且他们的收入与商社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商社经营地越好,他们的收入就越高。

在另一方面,大明对于经理人信托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的经营负责,如总经理提出一项建议,董事会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通过。同意和不同意的董事都必须在决议记录上签字。如果该决议对公司造成损失,那么提议人总经理逃不了干系。同意的董事逃不了干系,负责监督的监事会也要负连带责任,他们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划分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只有不同意的董事才能逃过一劫四果是损失重大或者是按察司裁宝是恶意造成损失,那公任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还会被裁定有罪。就算没有被判服刑;此后一辈子也无法被推选为董事、监事和被聘请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哪家公司敢推选或聘请,商务部立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没有二话说。

维亚突然想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便向夏洛特问道:我在商社占有多数股份,是大股东,可以控制董事会,进而指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的利益,肥我自己,这对其他小股东不公平,大明在这方面如何防范?

夏洛特笑着答道:此前有这个问题,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权极其分散,只有两三个较大的股东联合起来,以三到四成的股份就可以控制董事会,进而侵占总数占据七到六成,但是股权分散的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现在就很难了。根据明历八年《大明工商业机构法》修正案,新增加了很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

先第一点,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再按照以前的以股份数分别投票,而是采用累计集中投票。例如,一个公司有一百股,分别由三个股东持有,第一股东有六十股。第二股东有三十股,第三股东有十股。按照以并的方式推选五名董事,这五位董事都由第一股东决定,因为每次投票第一股东都占据六成的优势。

现在不行了,同样推选五名董事,五个董事和一百股总数有五百票,第一股东有三百票,第二股东有一百五十票,第三股东有五十票,维亚,你说怎么投票?

维亚好歹学过数学,他分析了一下,第一股东已经无法像以前将五个董事全部纳入囊中,至少有一个董事甚至两个董事落入第二和第三股东的手里,因为选第一位董事的时候,第一股东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投六十票就稳赢了,因为光第二股东手里就有一百五十票,加上第三股东手里的五十票,分分钟就打死第一股东;最保险的是第仁股东投二百零一票,那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就没辙了,可是第一股东就只剩下九十九票,后面还有四位董事没有选,第二股东就可以在第二位董事时投一百票,第三位董事时再与第三股东联手,又是一百票,第一股东只有干瞪眼。如此一来第一股东为了保证自己的话语权,只能让出一到两个,董事位置。

有意思,维亚觉得非常有意思,想不到大明在公司选举里面还应用了数学知识来保证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股东有间接起诉权。按照以前的律法,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按道理说应当由董事会和公司法人应该代表公司提起诉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怎么会去追究自己的责任呢?而股东无法直接代表公司。只能干瞪眼。现在不同了,股东有了间接起诉权,只要他认为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便可以向法庭起诉,只要按察司裁定他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并可直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裁定是不是恶意侵犯。

听完这些介绍,维亚觉得大明的这些工商业法律太严谨缜密了,相对而言,欧洲商业最达的威尼斯和热那亚相应的法律简直是草台班子。不过他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大明皇帝陛下捣鼓出来的,当初刘浩然的舅舅准备办公司,由于他文化水平不高,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便把起草公司章程的重任交给了大学生外甥。奖励是一百元。为了这一百元,刘浩然是苦读了一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所以还算门清。

夏洛特接着向维亚介绍在大明注册企业的过程,一般企业注册都必须先到当地省一级商务部门去登记,只有该企业准备开设工厂,才会到工务部门进行登记。而登记之后便是审查期,审查公司股东此前是不是有破产、逃税漏税行为,然后必须在某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企业账户,将注册资本在期限内全部转进去,再由一家会计事务所提供一份验资报告,因为一般注册公司除了资本之外还有厂房、办公场所、知识产权等资产,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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