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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证据交换(2 / 3)

林清强调道,“首先,该份文件并无王明道本人签名,仅有一个所谓的名章,而该名章现在是由原告持有的,所以这份文件是便于伪造的;其次,王明道在公司参加股东会一向是签字的;其三,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为准;第四,请注意这份文件本身。”

法官愣了一下,探询的望着他。

“这份文件如果是真实的,就是一份重要文件,原告理应妥善保存,可是这份文件却明显是折皱过的,可以看出这是一张新的纸张,故意以这种方式做旧。而且下面的签字和盖章相当新鲜。”

法官从书记员手中拿过原件,仔细端详着。

“所以,我们现在当庭申请法庭对该份文件上签字和盖章的生成时间进行鉴定!”

法官皱着眉头转向原告方,问道:“原告,你方是否同意鉴定?”

“同意。”纪佳程笑眯眯地答道。

看到他的笑容,林清的心里又有些不安稳了,他为什么如此镇定,似乎毫不在意?难道他胸有成竹?法官没有发表意见,只是让书记员记录在案,接着要求原告继续举证。

纪佳程举出的第二套证据是汇单,这些汇单证明了马湘云汇款给王明道、何华王纪集团的事实,金额总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万,纪佳程表示,这些汇单明确了王明道的出资款的来源,结合证据一《出资协议》证明了马湘云是实际股东的事实。

核对完证据原件,林清发表了质证意见。他首先对汇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于其所要说明的事实提出了异议。

“请法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的出资人是王明道,至于王明道的款项来源,那是王明道与别人的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就认为王明道的股份归别人所有。”林清向法官方向身子前倾,“第二,请注意这几张汇单上的用途一栏都写着‘普通’,没有写什么‘出资款’,因此不能认定这些款项就是出资款,只能认定为马湘云在汇单记载的时间曾经向王明道和何华王纪集团汇过款。那么这款项的性质是什么呢?只能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借款。特别是汇给何华王纪集团的款项,不能证明是给王明道的,因此与本案无关!”

“你胡说!”坐在对面的马湘云指着林清叫道:“你这个律师,你不知道情况……胡说!”

她脾气真差,林清想。看到她涨红着脸,一副似乎要吃了自己的样子,林清居然一哆嗦。没等他抗议,法官先说话了。

“原告!法庭没让你说话,你听到没有?”法官喝道,“呆会儿会给你时间让你说,现在是被告发言,你不许说话!”

纪佳程轻轻拍着马湘云的手臂,马湘云眼睛都红了,似乎在尽力抑制着,呼呼喘着粗气。林清有些快意地看着她挨训,等法官转向自己,他做出一副无奈的样子,似乎说,对方怎么这么没规矩——说道:“对本证据的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法官点点头,转向马湘云:“原告现在说说吧,对这份证据有什么补充?注意,就证据本身发表意见,如果是发表对案件的观点,就留到正式开庭时再说。”

马湘云挺起身子,想要说什么,纪佳程却抢先拉过话筒,一只手拍拍她的手臂阻止她,一边说道:“请法庭注意一下各张汇单的时间,与何华王纪集团增资扩股的时间相吻合。此外,鉴于被告否认证据的关联性,我们请求法庭前往何华王纪集团调取相应的出资记录,以证实马湘云向何华王纪集团汇款的性质。”

法官点点头,让他继续举证。林清垂下头,知道这些汇单最终可能会被认可了,对面这个律师看来对证据规则和证据链组织相当娴熟,——到底是前辈啊。

事务所同事聊天时曾经有共识,开庭时,如果对方是新律师或者是年纪比较大的律师,比较好对付,因为新律师一般临场经验不足,老律师由于历史原因,一般都不是专业法律出身,更多的是凭经验办案。最麻烦的是做过几年以上的中青年律师:这些人一般都是科班出身,法律基本功扎实,经验也有,而且精力充沛,对新法规的掌握相当快,也善于玩证据规则,临场反应也快——碰上他们,基本就是硬仗。

现在坐在他对面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提醒他必须打足精神,防止自己出现什么错漏。尤其令他心神不定的是,纪佳程总是一副轻松的样子,林清发表意见时,纪佳程会突然露出笑容,林清一看到他笑,就会怀疑自己是不是哪里说错,被他抓住了。

纪佳程最后举出的证据,是十几份股东会决议,上面的签字人都是马湘云,他表示,这证明了马湘云的股东身份。

林清没有看原件,迅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表示这不是完整的证据,因为实际上每份股东会决议后面都附有王明道授权马湘云代为出席股东会,代为参与表决,代为签署决议的授权书。他指称马湘云是故意不提供完整证据,被告一会儿即将举证完整文本。

原告举证就此完毕,被告开始举证。

林清在开庭前已经把厚厚的两摞文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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