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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2009年中国企业公民白皮书(2)(3 / 3)

东的实际影响力和控制力并未下降。

而且,股改后依然存在当第一大股东是国家股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则日常关联交易水平越高的状况。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日常关联交易水平在股改前无显著关系,股改后两者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表明就关联交易而言,股改后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作用有所增强。相应的,股改后非限售股比例与日常关联交易水平之间的负向关系不再具有显著性。股改前作为主要矛盾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将转化为次要矛盾,而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以及各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将成为股改后的主要矛盾。机构投资者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影响力尚未发挥。

2006年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提供担保抵押交易有所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由市场约束的力量内化为大股东自我约束的结果,而是应归功于监管当局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治理力度之效。

早在2001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问题就已经浮出水面,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应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清收监管工作的函》,明确要求问题公司限期公告清欠方案,并加以解决;2002年,占资问题进一步曝光,监管部门采取了强制披露、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56号文),提出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要求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的责任;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这一系列和风细雨式的要求和规范未能真正遏制住明显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2004年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占资金额较之56号文发布的2003年继续高涨。于是,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清理资金占用工作的最后时限,要求确保在2006年年底全部偿还所占用资金。

2006年,形成由证监会牵头、各地证监局及沪深两交易所配合的三点一线监管机制,全力解决清欠问题,温家宝总理在证监会《关于当前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上作了“请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的重要批示。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清欠工作得以有力推进。证监会于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开展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于2008年7月接连发布《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和《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防止出现大股东对公司资金“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现象,及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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