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S.第78节138条】规定:
1.董事和管理人员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应当基于诚信并考虑公司的利益。
2.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行使他们的相关权利时,可以考虑:
【a】公司员工、供货人、债权人和客户的利益;
【b】州和国家的经济状况;
【c】社区和社会的利益;
【d】公司和它的股东的长期和短期利益,包括这些利益在公司独立存在时会得到最好实现的可能性。
这一小节没有给出或授权任何反对公司或其董事或管理人员采行为的诉讼理由。
3.如果多数董事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认为公司控制权的改变或可能的改变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董事会可以拒绝这种改变或可能的改变:
【a】对公司股东利益和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考虑;
【b】因为公司或任何继任者可能受制于他们所承担的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数量或性质以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可能的变化,使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1】公司或任何继任者的资产会少于它的负债;
【2】公司或任何继任者面临破产;或
【3】依据联邦破产法关于公司或任何继任者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启动自愿或非自愿破产程序。
内华达州公司法第120条【N.R.S.】规定:
1.除受到本节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2.董事有责任选择一段时间来实现公司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