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毒丸”被发明之后,许多公司在律师的推荐下纷纷购买了这种防御武器。大家都觉得有了这东西心里似乎踏实了许多,至于是不是真的有用,一时还没有机会检验。一个名叫Household的美国公司也买来这么一个“毒丸”计划。虽然董事们也都不知道这个计划有什么奥妙之处,不过他们在后来遇到的被收购危机中,看到了这种被称做“毒丸”的权利计划的巨大威力。
就在Household公司董事会采纳“毒丸”计划后不久,公司的一名股东就企图收购这家公司。这遭到了董事们的强烈反对,但是这位股东执意要实施恶意收购。“毒丸”就在这个节骨眼儿大显神威,将收购者打了个措手不及。“毒丸”从此名满天下,这个案例也由此成为“毒丸”第一案。
本案请求法院审查最新的反收购策略--优先股购买权利计划【“毒丸”】。这一策略的合法性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投资公司协会表达了对原告的支持,也就是反对“毒丸”。而食品和商业工人国际联合会【the United Food and Commercial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则支持被告【“Household”】。
在一份详细的意见书中,衡平法院认定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会通过“毒丸”计划的决定受到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表示赞同,并维持了初审判决。
“毒丸”计划之始末
Household是美国一家多元化的控股公司,其分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运输和批发。HFC、国家租车公司【National Car Rental】和Vons杂货店是它的三个全资子公司。
1984年8月14日,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会以14票对2票通过了“毒丸”计划。这个计划的复杂内容长达48页,主要内容是说在达到某个触发点的情况下,Household的普通股东可以以一股换一个购买新股的权利。可以激活此权利的触发点有两个:第一,收购者宣布要约收购Household公司30%的股份;第二,由任一机构或团体收购Household公司20%的股份。
如果收购者宣布要约收购Household公司30%的股份,该权利计划即启动,并可迅速以每股100美元的价格购买新发行的优先股的1%,再由董事会以一个购买新股的权利50美元的价格收回。如果有人获得了Household公司20%的股份,该权利计划即启动但不可收回,可以购买1\/100的优先股。如果权利人不行使这种权利,Household公司就可能会被合并,这时权利持有人就可以使用他手中的购买新股权利,以100美元一股的价格来购买要约收购公司价值200美元一股的普通股。权利计划的这种“外翻式规定”是争论的核心所在。
Household公司并非在对抗公司收购的过程中通过了它的权利计划,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避免未来风险的预防机制。法官发现早在1984年2月,Household公司的管理层就认识到公司可能成为收购目标,并开始考虑通过修订章程增加收购的难度。
同时,DKM公司的董事长莫兰【Moran】,Household公司的董事之一及Household公司最大的单一股东【single stockholder】,开始考虑DKM公司对Household公司进行杠杆收购的可能性。DKM通过财务调查发现,Household公司的股票如果按照分拆价值来计算的话,是被严重低估了。然而,莫兰的杠杆收购的建议始终滞留在讨论阶段。
在当时的收购之风下,考虑到Household公司容易成为收购的目标,Household公司委托法律顾问Wachtell、Lipton、Rosen和Katz【下文简称“法律顾问”】和投资银行顾问Goldman Sachs&Co.【下文简称“高盛”】制定一个有关收购的策略,并在8月14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为议案提出。
法律顾问和高盛的代表参加了8月14日的会议。法律顾问向董事会解释,他所建议的计划是基于他认为董事会十分关注在金融业务中不断增多的收购活动,以及这种活动可能给公司员工和其他关系到Household公司继续顺利发展的事项,甚至是在尚无任何实际的恶意收购时,带来的负面影响。基于这个实际的背景,该计划获得了通过。
此后,莫兰和他担任董事长的DKM公司就Household公司采纳的“毒丸”计划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后,衡平法院做出了有利于Household公司的判决。于是DKM又向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毒丸”计划是否应受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
采纳“毒丸”计划是公司董事会所做的有关公司政策的商业决定,所以本案所争论的主要问题是,这个商业决定是否应该受到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