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中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
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可以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征收碳税、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钢铁等行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税负成本。但中国企业的税负有点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时,能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对企业来说,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征收碳税,像钢铁这样的高耗能高碳行业确实会受到负面影响。但在研究碳税的时候,可以考虑不增加企业总的税负,让碳税更多充当胡萝卜的作用。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对中国碳税税收优惠进行设计。为了保护中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具有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碳捕获和储存(CCS)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政府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从强化中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碳税收入还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第九,加大低碳宣传。
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戒除嗜好!面向低碳经济”,它提示人们,“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哪些习以为常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浪费能源,是不低碳的。
数据显示:每节约1千瓦时电,就能减少1千克二氧化碳排放;每节约1升汽油,就能少排放2.3千克二氧化碳。夏季空调调高1℃,就可以节省10%的能耗;用节能灯替换白炽灯,产生的温室气体将减少3\/4。这些都表明,低碳并不遥远,它就在生活、生产、消费中。这就意味着,如果全民都参与到低碳生活中,节约一千瓦时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就可以帮助实现低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