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种分歧,在京都大会上,各国总体分成了三派:一派是激进派,包括欧洲和小岛国;一派是缓进派,以美国为核心,外围是伞形国家集团;还有一派是反对派,主要指发展中国家,它们不同意参与碳控制的行列。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地球上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由工业化国家在工业革命长达200多年的历史中排放出来的,这也是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历史原罪说的基础。
目标上的冲突让会议的争吵不可避免。这次,欧洲非常强硬,坚决拒绝让步。京都大会似乎眼看要以失败告终了。为挽救这次会议,戈尔不顾一切飞赴京都,向与会代表发表讲话,并指示美国的谈判代表艾森施塔特要“表现得灵活一点”。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一方面美国作出让步,答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7%;另一方面欧洲认可了美国阵营提出的温室效应气体涉及范围,即包括甲烷在内的6种气体都属于温室气体。
在最重要的目标和时间表问题上,协议规定,2008~2012年间,欧洲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将排放量减少8%,美国减少7%,日本减少6%。《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但被邀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这一点,是发展中国家愿意通过这个条约的最重要的原因。
表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Ⅰ所列缔约方
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表3-2《京都议定书》的附件Ⅱ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附件Ⅰ所列缔约方承诺的减排目标)
1997年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除了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实现了重大突破以外,还取得了一个重要的进展,那就是建立了旨在减排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这三大机制内涵、方式各不相同,但是目标都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首先,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指的是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其次,联合履行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 (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最后,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这些机制,既是政治行为,也是经济行为。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方式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从此,“碳”成为了商品、金融产品,进而衍生出一个新兴产业。到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已达到300亿美元。2010年1月16日在上海举行的“2010低碳经济与期货市场论坛”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桑德尔大胆预言:“未来全球二氧化碳交易市场将可达到10万亿美元,而中国在排放权交易中应该占到第一位。”
《京都议定书》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是人类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碳排放控制???国际协议书。
然而,好事多磨,谁也没有想到,从《京都议定书》被各国采纳到最终生效,竟然长达近8年的时间。这期间发生了很多戏剧化的历史事件。这和在京都谈判的时候,为了实现大目标,具体操作的细则没有出台有关,从而使得协议书中充满了很多未尽的事宜。
别斯兰的枪声
为了明确《京都议定书》的细则,在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各国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艰苦谈判,继续讨论《京都议定书》的具体规则问题。
会议最后取得了成果,谈判签订了《马拉喀什协定》。该协定制定了《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实施细则,只是此时,《京都议定书》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已经比1997年通过时的要求降低了不少。
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政治共识,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编排进附件Ⅰ国家和附件Ⅱ国家。《京都议定书》中规定附件Ⅰ国家的减排义务为:到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附件Ⅰ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整体减排5.2%。自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附件Ⅰ国家虽然没有推翻达成的减排目标,但在其后的国际气候谈判中,总是通过一系列实施细则的制定,想方设法地减轻本国的减排压力。
相对于《京都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