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发展较好的珠三角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有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中国的国情,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割据”状态,一旦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失业、换工作、离职回乡等原因跨地区流动时,就得在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彻夜排队,申请退出社会保险,拿回自己的钱。毫无疑问,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之前,“退保”现象还会继续存在。而进城务工人员退保的代价是,之前积累的养老保险指数立刻归零。这些还在壮年期的劳动者大规模放弃养老保险,给未来的社会发展留下巨大的压力,也减少了巨额的社保基金来源。为此,要为人口流动建立社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制度和信息络,完善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
7.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依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为课税对象且“专税专用”于社会保障支付的税种。现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开征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险税,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瑞典,社会保障税已成为头号税种。由于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该税种可以克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既可以稳定资金筹集来源,强化征缴,避免社会管理成本过高,同时也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社会保障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进行摸底和可行性分析,要尽快组织专家学者研究确定社会保障税的涵盖内容、合理的税率以及企业(或单位)与个人负担的比例,要科学论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适当时机。如果这几个问题解决好,尽力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应收尽收,必然有利于解决基金缺口。
此外,要加紧社会保障立法,要以法律形式规范保障的项目、费率、缴费主体、分担比例、完纳时间、惩治办法等,要以各种方式强化其法律的威严。
(二)控制社保基金支出
控制社保基金支出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科学确定各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标准
社会保障支付标准的确定具有基本性,它有三个确定根据:一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与社会支付能力特别是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仅仅满足现有条件下较低生活水平需要。这就是说,保障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不能只考虑必要性,更要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财力有限,过去没有社保基金积累,保障对象的规模又非常庞大,因此,中国现阶段的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的确定必须贯彻“就少不就多,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力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缺口控制在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额度内,减缓由此引起的财政风险程度。
2.构造低成本、高效率的相关配套体制
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例,该项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要素设计,也取决于,甚至主要取决于相关的药品、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医疗保险支出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药品支出,中国药品生产、流通、价格、使用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复建设、点多面广、品种雷同、流通混乱、药价虚高、回扣盛行、信息失衡、患者无选择性等弊端。1978年以来,中国医药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在所有行业中名列第一,而医院是中国药品市场最大的零售商,占据着药品零售市场85%的份额。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结构不合理,药品服务所占比重过大,2000年国家卫生部门对全国4088家综合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上述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51.1%。(杨国明等:《完善医药分业政策,解决以药养医问题》,《经济日报》2003年3月18日)不同药品销售商之间(药店与医院、药店与药店之间)缺乏充分竞争。
(三)改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
社会经济运行状态对许多社保项目,如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基金运转情况有根本性影响。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合理的产业结构,不仅可以为财政增收提供充足的财源,增强财政对社保支付缺口的资金供给能力,也可降低失业率,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大幅度缩小社会贫困面和贫困程度,增强人民自我保障能力,这对减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周期性保障支出,如失业救济、贫困救济等具有根本意义。另外,经济快速发展还可改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提高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比例,缩小因用人单位欠费所形成的隐性支付缺口。而且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可为政府启动“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提供契机。主观上更加突出社会效率机制,客观上有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采取的任何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对策方案,比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差别性分配政策等,都会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缺口的弥合或缩小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