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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社会保障性财政风险及其防范(1)(3 / 3)

理的部门的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征收,财政主要负责监督,银行主要负责发放。具体来说,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的职责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放。银行的职责是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中央政府要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的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即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即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不仅要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只有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管理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国外社会保障性财政风险及其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20世纪初叶和中叶的蓬勃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一些先发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由于国家包揽的保障项目过多,导致财政负担过重,出现了所谓的“社会福利危机”(亦称之为“福利病”)。再加上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以及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发达市场经济的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

一、国外政府社会保障性财政风险状况

虽然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来看,先发国家先于发展中国家,然而先发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支出日益膨胀,政府不堪重负。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增长率明显高于经济增长率。1975年到1981年欧洲一些国家两者的比例为:法国7.6%:2.8%;比利时4.

6%:3%;瑞典4%:l%。高额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以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代价的。瑞典1994年政府财政赤字为1900亿瑞典克郎,内债9950亿克郎,外债3850亿克郎,债务总计达15700亿克郎,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2%,全国人均负债约14.7万克郎,如此巨额的债务大部分是用于社会福利开支的;意大利目前仅养老金一项社会保障措施造成的财政赤字就达国民生产总值的4%。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增长过快的高福利政策已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

第二,社会保障水平过高,经济效率受损。

高福利和福利平均化隔断了努力与报酬之间的联系,造成不劳而获或少劳多得的现象,由于花样繁多的救济和补贴,失业者的收入甚至比在职者还多,致使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福利过分依赖,企业主和雇员工作积极性减弱,职工怠工现象严重,生产率增长下降,企业活力缺乏,国际竞争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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