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机关、海关使用火车站、飞机尝港口等单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免税、减税的,报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免税、减税;国家不鼓励发展和因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不予免税、减税。
5.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4月15日和10月1日~10月15日。
新征用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屋,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当地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