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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2 / 2)

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对于上述涉及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如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存在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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