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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3 / 3)

用+实缴资本

(4)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应纳税额是依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计算时分国不分项,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低于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依实际缴纳额扣除;如果超过扣除限额,仅依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但补扣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4]该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5]“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纳税年度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来源于该企业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额为1200万元,并且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360万元。该企业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应缴中国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4000+1200)×33%×1200÷(4000+1200)

=396(万元)>360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为=(4000+1200)×33%-360

=1356(万元)

6.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内资企业的处理方法大体相同,但在代扣代缴所得税履行扣缴义务时,会计处理如下:

在履行扣缴义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利息)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代扣代缴)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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