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年度的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所谓坏账损失,一般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
(7)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下列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8)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5.其他特殊规定
按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实,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是可以按其实际收入申报征税的,或已掌握其签订合同及佣金水平等情况,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分别采用按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征税。
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为简化征收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具体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5%)-工商统一税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33%)
【例】青鸟公司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0×年2月经费支出20万元,不能提供业务收入准确证明文件,请计算该公司本月应预缴多少所得税。
应税收入额=20÷(1-15%-5%)=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15%
=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75×33%
=1.2375(万元)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所得税的计算。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等工程项目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扣除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制造为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分包给其他公司的工程价款,然后计算所得额。
但是发包方不得为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包税,否则,应将发包企业承付的工程税款并入承包方的承包收入中纳税。
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按照不低于20%的水准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当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止并进行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按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33%)
[2]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33%)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清算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3%)
[3]计算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投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