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节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节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节税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17)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筹划。
这些政策主要有:
[1]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
[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研究各地政府的规定,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筹划。
2.节税筹划实例
【例】甲企业(内资)与A、B两家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A、B两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200×年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
(2)2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
(3)2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节税分析】
可以看出,200×年甲企业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同时从股权投资企业分回了利润,这里就涉及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甲企业有来自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利润,采取何种方式弥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那么,可以采取什么避税方式呢?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税率差异越小,则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少。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先用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
=4.5(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
=3.6(万元)
甲企业合计应补税额=4.5+3.6
=8.1(万元)
方案二:先用B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
=1.13(万元)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
=9.99(万元)
甲